考务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严谨、规范完成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学生考试资格审定和成绩评定等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试卷命题与管理
第一条 试卷命题工作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由系(部)教务科主持,系(部)教研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命题工作要在结课前两周完成。
第三条 命题工作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逐步建立、完善试卷库和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可利用试题库命题,并及时做好试题库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第四条 命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突出应用能力培养,要有一定比例的应用型试题,专业课要与职业资格考试接轨。试题内容要覆盖教学内容的85%以上。根据课程特点分布客观与主观性试题。
第五条 试题内容要难易比例分配适中、题型要多样化, 题量要适中。考试课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考查课时间一般
为 90 分钟。
第六条 考试课必须同时编制难易程度相当的 A、B 两套试卷,两套试卷中允许有20%以下的内容重复,随机抽取中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备考。
第七条 每套试卷都应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要准确、规范,题号和答题步骤详细,评分标准采分点要明确、清晰。
第八条 实训考核命题应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命题内容为该项实训技能应掌握的相关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试须拟订考核方案(包括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命题结束后,教师要用统一的试卷模板做成电子文稿,连同纸质样卷(纸型为B5、标准格式见附件2)结课两周前交所属教研室。
第十条 命题教师要在开考前两周填写《试卷审批表》(见附件 3),同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并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系(部)教务科科长审定签字,系(部)教学主任审批,《试卷审批表》存档。
第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都要对系(部)试卷命题工作进行督察,将督察结果纳入对系(部)教学工作考核中。
第十二条 样卷及成品试卷在移交过程中,命题教师与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部)教务科须派专人负责试卷的移交工作,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经手人须在《试卷交接登记表》(见附件4)上签字。
第十四条 系(部)教务科将样卷及《试卷审批表》转交文印室印制,文印室工作人员要按《试卷审批表》上填写的份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印刷任务。
第十五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规格的试卷。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废卷要及时销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完成后,系(部)教务科及时取回试卷,文印室工作人员要做好成品试卷领取登记工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经手人必须对试卷进行清点,在《试卷交接登记表》上签字后完成试卷交接。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刷期间,非文印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
第十九条 系(部)取回试卷后,教务科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试卷封装工作。试卷封装须按考场进行,多张试卷要进行装订,封装试卷须用教务处统一发放的试卷袋。
第二十条 试卷袋在密封前要将《学生签到表及考场记事单》(见附件5)一并装入试卷袋中(要求专业课装两份,公共课装三份)。
第二十一条 密封后的试卷袋要认真填写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班级、考场、试卷份数及监考教师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封装后的试卷要由专人、专柜保管,保证试卷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考前,系(部)教务科要做好监考教师试卷领取的登记工作,并将学生考场座次表一并交监考教师。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负责清点试卷,无误后连同考场记事单一并交回系(部)教务科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教务科收卷人员收齐试卷后,及时将密封好的试卷交相关教研室或任课教师进行阅卷,《考场记事单及学生签到表》留教务科,公共课还要交公共课任课系(部)一份。
第二十六条 批阅后的试卷要依次按《考场记事单及学生签到表》、试卷分析报告单(包括成绩单)、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试卷的顺序装订,由系(部)教务科负责妥善保存,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应在各类考试成绩登录完毕后两 周内,组织教师开展专业课试卷交叉复检和专人抽查复核工作,对试卷册装订与归档的规范性、试卷批阅情况、考试质量分析等进行检查,确保试卷评阅成绩公正、材料完整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成绩评定有疑义需要查阅试卷,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试卷查阅申请》(见附件 6),须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专业课报试卷存放系(部)教务科审批、查阅;公共课经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审核后,报试卷存放系(部)教务科审批、查阅。
第二十九条 查阅试卷的范围仅限于试题评阅、登分、合分差错。
第三十条 经交叉复检或学生查阅成绩确实有误的,按第四章成绩评定及管理相关条款规定进行成绩修改。
第二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工作在学院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系(部)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系(部)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考查课的期末考试安排在结课前的最后一周,由各系(部)教务科协同相关教研室及任课教师组织实施;考试课的期末复习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结课后的2周内进行,由系(部)主任负责,教务科组织实施,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教务科安排考试时,要求每个考场30人配备2名监考教师,超过40人的考场配备3名监考教师,7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配备4名监考教师。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在结课前三周公布公共课考试时间、期末试卷印制及期末考试时间安排,各系(部)教务科 要根据教务处公布的时间合理安排本系(部)的期末考试工作,按教务处要求的统一格式编制《期末考试安排表》(见附件7),在考试前两周将经教务科科长、教学主任签字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建立教务处和系(部)两级巡考督导组,巡考要由督导、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巡考人员要分工负责,认真巡考。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教务科要认真组织教师进行试卷命题、审批、印制、封装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试前各系(部)要召开考务工作会和学生考前动员会,把考试安排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 系(部)教务科负责考试前提供、张贴学生考场座次表,并通知学生及监考教师,同时要提醒学生考试时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九条 教务科及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对不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于考试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教务科,教务科审批后存档备案,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生本人,同时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8)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
第四十条 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要在考试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停办一切缓考手续,没有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四十一条 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相关系(部)要在考试前一周汇总加分学生名单,由教务科长审核、教学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任课教师要在成绩评定及登录时按要求给有关学生加分。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于考前30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并在《监考教师领、送试卷登记表》(见附件9)上签字,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按座次表就座,并将学生携带的手机、书、笔记、书包、草稿纸等与考试无关物品统一放到指定位置。
第四十四条 监考教师须在开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考试考场纪律,并告知考试时间。
第四十五条 监考教师要当众启封试卷,清点数量后方可发卷。
第四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逐一认真核对学生考试证件,对无证或证件不全者有权停止其考试,对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纪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报所在系(部)教务科,同时要认真填写《学生签到表及考场记事单》。
第四十七条 开考后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记入《考场记事单及学生签到表》“缺考”栏,并注明“迟到30分钟以上”字样。
第四十八条 开考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允许再次进入考场。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教师要提示学生剩余时间,提醒学生检查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第五十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负责将试卷收齐装入试卷袋,交回考务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监考教师将清点无误的试卷在考务办公室密封,连同已经填好的一式两份(公共课三份)的《学生签到表及考场记事单》一起装入试卷袋,交教务科负责收卷人员,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试中违纪的学生情况上报教务科。
第五十三条 各系(部)教务科要对每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对考试中违纪的学生要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及时做出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在考试工作结束后,应填写《违纪学生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0),一份留本院(部)教务科备案,一份报教务处教学运 行管理科。
第五十四条 教务科收齐试卷后,及时将试卷连同《考场记事单及学生签到表》一并交予相关教研室或任课教师进行阅卷。《考场记事单及学生签到表》一份留教务科,一份交阅卷教研室或教师,公共课交公共课任课系(部)。违纪学生名单要与《学生签到表及考场记事单》的记录一致,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签到表及考场记事单》的记录评阅试卷及进行成绩登录。
第五十五条 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工作要及时完成,专业课要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公共课要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
第五十六条 教研室或任课教师要将评阅后的试卷及时交回教务科,按试卷装订要求进行装订,教务科要安排专人 统一保管。
第五十七条 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至第四周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教务处在开学第一周公布考试时间安排。开学第二周各系(部)从教务系统中查询补考学生名单,并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考试时间编制本院《补考安排表》,格式同《期末考试安排表》。补考准备工作和期末考试准备工作要求相同。
第五十九条 考试过程及考试结束后的工作与期末考试工作要求相同。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定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含实 践环节)的考核资格:
(一)学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未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超过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第六十一条 对不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于考试前三周由任课教师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申报表》(见附件11),报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教务科科长审核、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教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 12),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并将名单录入教务系统。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考处理:
(一)因个人原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
(二)考试迟到达三十分钟以上。
第六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考试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补考不办理缓考):(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因事已准假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三)学生因其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请有关课程缓考,须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见附件 13),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病假必须提供正规医院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开课系(部)教务科长、系(部)主任审批后,留所在系(部)教务科备案, 开课系(部)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五条 各系(部)教务科汇总缓考学生名单填写《学生缓考名单汇总表》,并将名单录入教务系统后(附件14),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
第六十六条 缓考手续应在考试前一周办理完毕。学生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由班主任及时代为办理。
第六十七条 开考后停办一切缓考手续,考试结束后缓考手续不予补办,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六十八条 全校所有高职高专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任选课及学院有明确规定的部分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必修课、限选课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系(部)有特殊规定的课程除外),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重修考试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继续重修;重修学生不予办理缓考。期末已办理缓考的学生,如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旷考、作弊等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的学生,必须重修。所有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均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
第六十九条 学生如果不符合缓考条件但已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按“缺考”处理,期末成绩以“零分”计,可以参加正常补考。
第七十条 除符合“缓考”、“缺考”条件的学生外,其他不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四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处理,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拒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未按指定座位就座;
(二)在进入考场时,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并未放到指定地点;
(三)将手机等相关电子产品带入考场,拒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四)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六)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谈话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不听劝阻;
(七)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而未停止答卷;
(八)在考试过程中与周围考生交谈或互打手势、暗号;
(九)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
(十)在考试开始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开卷考试可以携带书籍及手写笔记);
(十一)利用各种形式抄袭、传递答案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十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十三)互对答案、交换答卷、草稿纸;
(十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十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十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八)协助他人作弊或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
(十九)不服从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管理,与监考人员或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二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为提高考试成绩而采取其 它不正当行为。
第五章 成绩评定管理
第七十二条 按照考核方式不同,将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需要设为考查课。任选课为考查课,限选课可以是考试课也可以是考查课。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七十三条 学生成绩构成及评定:
(一)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考试课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考查课应注重平时考查,可以根据课程性质提高平时成绩占比。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总评成绩为“零分”。
(二)纯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包括作业、阶段性测验、出勤等。
(三)包含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平时成绩包括作业、阶段性测验、实验、实训及出勤等,期末考试内容要包含对实验、实训的考核内容。
(四)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要单独考核,单独评分,要注重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同时还应有相关理论知识的考核。
(五)理论实训一体化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都要包括理论和实训两部分成绩,按实授课时比例折合,确定该门课程的成绩。
(六)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要呈正态分布,成绩优秀率不应超过 20%,不及格率一般不应超过15%。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主任(流水评阅试卷的课程)或任课教师到系(部)教务科将所授课程的试卷袋取回。取卷时要按《考场记事单》的记录清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七十五条 各系(部)教务科需及时组织相关教研室教师进行阅卷,有条件的教研室要实行流水评阅试卷。
第七十六条 评阅试卷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严格、认真、公正评阅每一份试卷,对及格边缘的成绩进行重点复查,认真做好统分、登分工作,杜绝各类错误发生。
第七十七条 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笔书写,得分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每小题题号前,只能写正分,不得分则在题号前写“0”。各大题的得分统一登录在对应的分数框内。
第七十八条 阅卷完毕后,任课教师应按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格式要求做试卷分析和成绩统计,并填写试卷分析,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所在系(部)教务科存档。
第七十九条 评阅试卷和成绩记载要做到准确无误,发现漏评、漏记或总分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在试卷或成绩记载表上,对已经评定分数或统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教师或统分人员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八十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与记载,平时成绩的采分须在 3~5 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阅卷完毕后,任课教师要将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及学期总评成绩填入《教师工作手册》,报所在系(部)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教师本人录入教务系统,并将签字后的《教师工作手册》交所在系(部)教务科备案。录入教务系统的成绩包括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等内容。
第八十二条 为便于信息化管理,凡缓考、缺考、旷考、作弊,在该课成绩记载表“总评成绩”栏记为“0”分,并在“备注” 栏分别注明“缓考”、“缺考”、“旷考”、“作弊”字样。
第八十三条 缓考成绩、重修考试成绩、补考成绩以实际考核考试成绩登录。
第八十四条 系(部)教务科认真做好成绩登录、统计、存档、上报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地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系(部)教务科要将经任课教师和教务科长签字及盖系(部)公章的各科成绩单收齐存档。
第八十五条 免修(不免考)课程由学生填写《免修课程审批表》(见附件 15)教学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留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备案,所在系(部)填写《免修课程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6),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登录;残疾(或患病)学生申请免修体育、军事技能课的,成绩记为“因 病免修”;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申 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及毕业实习,成绩记 为“参军免修”。
第八十六条 学生被推荐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重大活动,与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课程缓考或免考,获准免考的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登录。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仅在“期末成绩”栏中加分,加分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查阅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八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认真及时登录成绩,确保准确无误。如果成绩登录有误,由任课教师及时填写《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见附件17),教师所在系(部)教务科科长、教学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各系(部)教务科按审批后的学生名单填写《学生成绩修改汇总表》(附件18)报教务处,由教务系统管理人员进行成绩修改。
第八十九条 期末考试成绩的修改工作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
第九十条 学生成绩修改结果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学生也可上教务系统查阅。
第九十一条 学生的纸质成绩单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安排专人统一保管,公共选修课的纸质成绩单送交教务 处由教学运行管理科保存管理。教务处定期备份系统成绩。
第九十二条 学生的成绩不得遗失、涂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在学生毕业时成绩如有疑问,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进行核对认定。
第九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归档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统一打印,到教务处盖章后交学生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生所在系(部)打印本院所有毕业学生成绩单加盖公章,交教务处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九十五条 学生因留(降)级、休(复)学等原因, 进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如果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有变化,应以学生当前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为准,已经修过的相同课 程,成绩有效;对已经开过但未修读的课程,需要补修,且需成绩合格。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随意更改成绩或成绩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