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开课计划、课表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课计划管理
1.开课计划是教学计划的学期运行计划,包含一学期执行的各个教学环节,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填写。
2.各系(部)须在前一学期第八周前将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按规定格式填写(开课计划标准格式见附件1),由开课系(部)教务科科长审核,开课系(部)教学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3.批准执行的开课计划不得更改,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开课计划的,开课系(部)教务科填写《开课计划变更申请》(见附件2),经开课系(部)主管主任审批签字后,连同变更后的《开课计划》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审批存档,同时开课系(部)教务科、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备案。
二、排课管理
1.授课对象相同的前提下,原则上同一门课程一天不超2学时,也不得连续两天连排。班级每天的上课节数应均衡,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的课程应交替编排,课程难易搭配要合理。(实习、实训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除外)
2.每位教师每日授课量以2到4学时为宜,教师资源短缺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
3.安排课程应考虑其特殊性和学生的学习规律,逻辑性、理论性和基础性较强的课程应尽量安排上午授课,体育课避免排在理论课之前,一天内避免同一类型课程连续授课等。
4.周学时为奇数学时的课程,尽量采取单、双周排课的方式;采取单、双周排课的课程之间应相互配合,尽量安排在同一时间段交替上课,以避免教室资源浪费。
三、课表管理
1.课表是开课计划的周运行计划,含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任课教师姓名等重要信息。
2.课表须严格按照开课计划进行安排。一经排定,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调整,各系(部)教务科统一安排,并及时报教务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进行调整。
四、调、停课管理
1.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进行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授课时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
2.任课教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的,必须填写《调、停课申请》(见附件3),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调、停课申请批准后,系(部)教务科须尽快通知任课教师和上课学生。
五、任课教师调、停课审批规定
1.4课时(含)以下由开课系(部)教务科科长审批;5-10课时由开课系(部)分管主任审批;10课时以上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2.公共课由开课系(部)和任课系(部)共同审批。
3.超市课由任课系(部)和教务处共同审批。
4.各系(部)组织集体活动需停课时,必须事先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不得停课;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停课安排,由教务处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5.任课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须事前报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教务科,由系(部)教学主任批准,教务科备案。
六、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