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彰显立德树人导向,加快提升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水平,切实发挥技能竞赛对教育教学工作 的导向、引领和促进作用,形成标志性成果,全面提升学校 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全校教师、学生积极参加国家、省(自治区)、市、校及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活动,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做好各 级各类竞赛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技能与教学能力, 提升大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激励教师和学生积 极参与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教师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
一、竞赛范围与竞赛级别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教师技能竞赛是学校专兼职教师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有组织教师教学竞赛,主要包括: 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学会、国家 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 的专业技能竞赛;省(自治区)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 的专业技能竞赛;省(自治区)级学会、省(自治区)级专业教育教
学研究会、省(自治区)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市教育局、学校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第三条 竞赛级别的界定。
1. 国家 A 级竞赛:由教育部牵头主办的技能竞赛。
2. 国家 B 级竞赛:由人社部及其他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国家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 委员会等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3. 省(自治区)A 级竞赛:由省(自治区)教育厅(省教工委)牵头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4. 省(自治区)B 级竞赛:由除教育厅(省教工委)外的省级厅局、省级行业学会、省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省 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5. 市教育局、学校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竞赛级别界定以竞赛文件及获奖证书授奖单位公章为准。如有未涉及竞赛项目,根据竞赛组织文件和竞 赛成绩,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级别。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类教师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系(部)负责参赛教师选拔、训练、参赛等事宜。
第七条 参赛方式有以下三种。
1. 参加国家 A、B 级竞赛,以系(部)为单位,赛前向学校提出参赛申请并填写教师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1),报教务处、分管院长批准后,推荐(组队) 参赛。
2. 省(自治区)A、B 级竞赛项目,学校组织校内竞赛暨选拔赛,择优推荐参赛人员及参赛团队。专业类赛项由系(部) 直接推荐,报备教务处。
3. 市教育局、学校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由系(部)直接 推荐参赛人员及参赛团队。
第八条 各系(部)每年十二月中旬,以系(部)为单位向教务处报送本年度获奖赛项汇总表及全套电子扫描件 备案。
三、竞赛经费管理
第九条 竞赛报名费、制作费、耗材等费用,由参加竞赛系(部)申请,按学校相关制度报销。
第十条 教师外出参加竞赛项目,差旅费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报销。
第十一条 参赛队自组队开始至竞赛结束,学校根据竞赛级别提供相应集训费(见表1)。该费用包括基础和绩效两部分,绩效部分仅对国家A 级和省(自治区)A 级获奖团队及个人,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获奖等级提供相应绩效支持。 如果一个队既参加省赛,又参加国赛,竞赛集训费分别提供支持。竞赛集训费仅限用于参赛教师的训练、加班劳务支出以及竞赛相关活动开支,按学校相关制度报销。其他级别竞赛不提供集训费。
表 1 竞赛集训费
竞赛级别 |
基础部分 (元) |
绩效部分(元) |
备注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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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及以上 |
5000 |
5000 |
4000 |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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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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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级 |
2 人 |
4000 |
4000 |
3000 |
2000 |
绩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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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仅对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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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及以上 |
1000 |
— |
— |
— |
A 级和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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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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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 |
800 |
— |
— |
— |
(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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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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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人 |
600 |
— |
— |
— |
区)A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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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 |
3 人及以上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优秀奖及 |
|
治区) |
2 人 |
2000 |
1600 |
1200 |
800 |
未获奖参 |
|
A 级 |
1 人 |
1000 |
1200 |
1000 |
500 |
赛队伍只 |
|
省(自 |
3 人及以上 |
500 |
— |
— |
— |
提供基础 |
|
治区) |
2 人 |
400 |
— |
— |
— |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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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级 |
1 人 |
3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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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赛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获奖项目,学校进行奖励。奖励原则如下:
1. 奖励仅适用于经过学校批准参加的教师专业技能竞赛。
2. 教师在同一竞赛项目、同一竞赛作品、同一竞赛年度参赛获奖,如为直接推荐,没有筹备和竞赛环节的,只按照 最高奖项计算奖励。
3. 对区分获奖等级的项目,最高级奖项均按一等奖对待(如特等奖或金奖),其余奖项依次类推。
4. 对未区分获奖等级项目,按公布名次比例予以奖励, 前 10%为一等奖,11%-25%为二等奖,26-50%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用于奖励获奖赛项团队全体教师,奖励标准见表2。该奖励由获奖项目负责人(排名第一)根据工作量提出分配方案。市、校级竞赛奖励标准按绩效工资相关工作量条款执行。
表 2 教师奖励标准
竞赛级别 |
奖励金额(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 A 级 |
团体赛 |
100000 |
40000 |
20000 |
个人赛 |
40000 |
20000 |
10000 |
国家 B 级 |
团体赛 |
10000 |
8000 |
5000 |
个人赛 |
5000 |
3000 |
2000 |
省(自治区) A 级 |
团体赛 |
10000 |
8000 |
5000 |
个人赛 |
5000 |
3000 |
2000 |
省(自治区) B 级 |
团体赛 |
3000 |
2000 |
1000 |
个人赛 |
2000 |
1500 |
1000 |
获省(自治区)A、B 级技能竞赛一等及以上奖励的教师,且未出现绩效实施方案中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所列“不合格” 情况,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优秀”等级,在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技能标兵的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符合本制度奖励者,由参赛团队负责教师(或参赛教师)拟定奖金分配方案,所在系(部)汇总,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三章 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一、竞赛范围与竞赛级别界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学校组织的竞赛,竞赛形式分为团队赛和个人赛。艺术类、体育类比赛的管理和奖励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分为 A、B、C 类,具体见附件 2。
A 类为教育部、团中央举办的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项目、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 类为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行业学会或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自治区政府部门(科技厅、自 治区团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等)举办的全区性或跨区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教育厅 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区级专业技能竞赛,或参加A 类竞赛的国家级(区级)选拔赛。
C 类为 A、B 类竞赛以外的其他竞赛。
如有未涉及到专业技能竞赛项目,根据竞赛组织文件和竞赛成绩,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级别。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负责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由各系(部)选拔组建学生参赛队伍,人数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如果文件未涉及,每个作品参赛 团队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参赛学生及团队由所属系(部)负责竞赛指导及相关协调工作,对指导教师统一进行管理、指导、核算工作量及奖励。指导教师人数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如果文件未涉及,则同一赛项中,个人竞赛项目设指导教师1名,团体竞赛项目指导教师不超2名。
第二十条 由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教指委、行指委、学会和行业协会等部门委托我院承办的学生技能竞赛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协调、相关系(部)承办,承办竞赛的系(部)在开赛前三周制定详细的承办工作方案,上交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三、竞赛奖励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见表 3-5。
表 3 学生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A 类)
获奖等级 |
指导教师奖励(元) |
学生奖励(元) |
团队 |
个人 |
特等奖 |
15000 |
30000 |
18000 |
一等奖 |
10000 |
20000 |
12000 |
二等奖 |
8000 |
16000 |
9600 |
三等奖 |
5000 |
10000 |
6000 |
表 4 学生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B 类)
获奖等级 |
指导教师奖励(元) |
学生奖励(元) |
团队 |
个人 |
特等奖 |
10000 |
15000 |
12000 |
一等奖 |
5000 |
7500 |
6000 |
二等奖 |
2000 |
3000 |
2400 |
三等奖 |
1000 |
1500 |
1200 |
表 5 学生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C 类)
获奖等级 |
指导教师奖励(元) |
学生奖励(元) |
团队 |
个人 |
市级 |
特等奖 |
1000 |
1500 |
1000 |
一等奖 |
800 |
1200 |
800 |
二等奖 |
500 |
750 |
500 |
三等奖 |
300 |
450 |
300 |
第二十二条 竞赛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提出预算。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资料费、竞赛所需培训费、耗材费,竞赛期间学生和教师差旅费;学生和教师奖励费以及必须开支的组织、宣传费与专家评审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参与指导 A、B、C 类竞赛项目指导教师按照绩效实施方案中教师岗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依据指导教师和学生获奖证书,对在 B、C 类以上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团队、个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为多人时,赛前辅导、获奖奖励课时量按实际工作量,由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分配;团队获奖时,参赛学生奖励也由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参赛学生考试与成绩加分相关说明
1. 参加 A、B 类技能竞赛的学生,参赛项目类型与课程类型由所在系(部)认定为相同或相近,且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则认定的课程可申请免考,其考试成绩直接定为优秀或 90 分。
2. 凡在A 类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学生,其集训或竞赛占用学期所修课程成绩分别按 40 分、30 分、20 分予以加分,其中公共选修课直接定为 90 分、80 分、70 分; 在 B 类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其集训或竞赛占用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成绩分别按 25 分、20 分、15 分予以加分。加分后课程的单科成绩最高分以 100 分为限。重复获奖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3. 参加 A、B 类技能竞赛获优秀奖或未获奖学生,其集训或竞赛占用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成绩统一按 10 分予以加分,加分后课程的单科成绩最高分以 100 分为限。
4. 因集训或竞赛停课时间超出1个月,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学生无法参加考试的,除公共选修课之外的课程可申请缓考。获奖学生其缓考成绩按本条第2项规则执行,优秀奖及未获奖学生其缓考成绩按本条第 3 项规则执行。
5. 参赛学生的成绩计算须按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手续。即由学生本人于集训或竞赛占用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由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所获集体荣誉归学校所有,所获个人荣誉归个人所有,个人荣誉副本存系(部)学团科;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过程中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技能竞赛,学生不承担培训费、差旅费,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报销。学校另外给予参赛学生60元/人/天餐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制度奖励者,指导教师奖励和学生奖励均由参赛团队负责教师(或参赛教师)拟定奖金分配方案,所在系(部)汇总,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团委、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师、学生凡在比赛中或比赛前后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奖励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专业实践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职院发〔2015〕28 号)自本制度颁布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