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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外语教学部党员干部和教师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制度(试行)

2024年03月15日 17:35  点击:[]

公共外语教学部

党员干部和教师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制度试行

2024年3月



第一条 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特别是加强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和教师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员干部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监督、着眼防范;

(二)抓早抓小、及时纠偏;

(三)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教师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是指党支部及部门对党员干部和教师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问题,通过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提醒和警示批评。

第四条  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应当严格组织程序。公共外语教学部党支部及部门进行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应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五条  公共外语教学部党支部及部门进行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由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主谈,分管领导同志参谈,纪检委员作谈话记录。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教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政治敏感性不强,存在不能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学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倾向;

(二)对教育教学事业责任心不强,没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或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定,思想认识有偏差;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有瑕疵,在集体决策事项时,发扬民主不充分,征求意见不全面;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自觉,开展工作不从实际出发,不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六)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得不牢,主动服务师生的意识欠缺,群众观念淡漠;

(七)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交易化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八)师德师风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九)不能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或职责分工调整,表现出一定负面情绪;

(十)遇有婚丧喜庆等事宜,可能存在廉洁风险

(十一)承担重要工作任务,任务本身廉政风险隐患较高;

(十二)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群众满意度一般;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教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一)政治敏感性不强,存在不能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学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但问题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

(二)对教育教学事业责任心不强,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影响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行动不坚决,执行不力,但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在集体决策事项时,没有充 分发扬民主,没有征求意见或对征求的正确意见没有听取,但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

(五)不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存在粗枝大叶、自以为是的主观主义,或者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影响工作效果;

(六)不能密切联系师生,对涉及师生利益的问题不主动研究、不推动解决,师生群众有反映;

(七)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交易化方面存在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但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或诫勉谈话的程度;

(八)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但问题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

(九)不能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或职责分工调整,对待组织安排的任务态度消极,影响工作开展;

(十)在发展党员、职称评聘及各类评先评优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搞人情发展、关系推荐等行为,但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

(十一)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存在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但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或诫勉谈话的程度;

(十二)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中,不称职、不合格或群众满意度很低;

(十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教师违规违纪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置之不理导致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但尚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

(十四)向党组织、纪检部门反映问题不以事实为依据,干扰正常信访秩序,浪费监督执纪资源,损害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十五)经过提醒谈话,问题仍未纠正;

(十六)其他需要进行警示约谈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

第八条  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前应当制定谈话提纲,认真做好准备。谈话中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表态或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开展警示约谈时,可要求约谈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在约谈后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第九条  谈话人应严肃认真、客观公正,明确围绕主要问题开展谈话,确保谈话质量和效果。如涉及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透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  谈话对象在面对组织谈话时,要展现共产党员的党性意识,对组织提醒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组织约谈的问题要如实说明情况,诚恳接受批评,积极纠偏改正。

第十一条  纪检委员对谈话情况要认真记录,对谈话提出的整改要求,要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落实。谈话记录原件由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交党支部及部门留存,复印件学院纪委备案。

第十二条  谈话中发现其他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线索,需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党员经警示约谈后仍不纠正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可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和教师需要进行提醒谈话和警示约谈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  本制度由公共外语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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