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呼职院党发〔2021〕6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校本课题。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批准立项的项目,及列入国家科研发展规划的各类科研规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的协作研究项目。校本课题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求提出的,为提升学院学术水平和应用能力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要根据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发展,针对国家科研发展方向和目标,纵向深入、横向拓展,推进学院教研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应以加强应用型项目研究与成果转化为重点,坚持面向呼和浩特市及自治区经济建设主战场,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本地区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第五条 学院根据科研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和学院实际对下列各级各类科学基金项目、计划规划项目进行相应的资金匹配。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二)国家各部委计划和规划内的科研项目。
(三)国家一级学科学会、国家及自治区学科学会、协会的立项项目。
(四)省(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五)省(自治区)各厅级部门设立的计划和规划内的科研项目、
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计划和规划的项目。
(六)呼和浩特市各委办局设立的计划和规划的科研项目。
(七)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项目。
(八)经学院审批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项目。
(九)其他协作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选题与立项;检查、
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相关的统计及科研档案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等。
第七条 学院鼓励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采取专职与专职合作、专职与兼职合作、校内与校外合作、国内与国外合作、基础与应用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和有经验的科研人员有培养和帮助年轻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的义务。每一科研项目必须有年轻的研究人员参加,以培养学院合理的科研梯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执行、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各类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或校内外专家组成,以提高学院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学院科研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般以系(部)或行政部门为基本申报单位,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写申报书,按照申报项目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送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经学院专家组进行实质审查并报学院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填写《计划任务书》或签订合同并正式立项。纵向项目申请文件有其他或不同要求的,按项目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订立合同代替立项文件,合同成立且课题经费已由委托(合作)方按约定汇入学院账号,即视同横向课题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校本课题由个人按照当年的课题指南自愿申报,系(部)
审核上报,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校外行业专家进行盲审,将盲审结果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在形式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项目主持人对所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连续两次修改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按各类科研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或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由主持人组织实施,在技术路线选择、项目组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有自主选择权与支配权。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持人因故或不宜继续主持课题时,需由所在系(部)或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并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计划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以系(部)或行政部门名义所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包
括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均属我院科研项目,不得转入其他单位。如因人事调动、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将科研项目转出者,需经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各系(部)和
行政部门要尽可能为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按照项目下达单位通知要求,通知项目负责人上报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或中期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根据项目研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性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
(三)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书面通知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由学院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会同甲方协商处理,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或撤销项目。纵向科研项目下达单位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计划中有阶段性小结要求的,项目组应按计划进行阶段性小结并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对于在执行项目计划中,尤其是纵、横向重大科研项目中,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费预算、支出、调整等严格按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计划执行到期后,不论完成与否,都应进行总结,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和项目下达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承担的纵向项目、校本课题应在完成后按项目文件规定进行结题并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后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由委托方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或鉴定,验收后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后,其材料应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1.开题报告(申请书)、科研合同、研究计划等;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阶段性小结、中期成果等;3.项目完成总结、经费决算等;4.原始实验记录、工作记录和图纸资料等;5.验收报告、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手稿副本等;6.专利证书等有关知识产权资料;7.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软科学成果资料等;8.各级各类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9.因故中止的项目,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提交归档材料时应附电子档案材料。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有关科研成果鉴定或奖励要求的项目,在办理结题验收时可直接申请科研成果鉴定或科研成果评估,并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规定的程序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对项目主持人予以通报,并在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科研人员包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助理及以上教辅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呼职院发〔2008〕8 号)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