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呼职院党发〔2021〕6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方式,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 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和《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教政法字〔2018〕37 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 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院设立的校本课题和科研团队建设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所涉及的研究经费。
(三)校本课题研究经费和科研团队建设经费,是指学院根据校本课题研究情况资助的经费和用于科研团队建设的经费,是从学院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院规定的财务账号,实行专款专用,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科研经费由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内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具体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 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系(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分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对科研经费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服务体系。
(一)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按国家、省(自治区)、市、学院的相关规定监督科研经费使用,对科研经费的违规问题进行监督;负责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经费预算的审核和预算调整的审批;参与政府采购的审批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等。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和相关的财务验收、审计检查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要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自治区)、市、学院的相关规定组织科研经费相关的招标与采购,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校本课题和科研团队的经费预算参照上述要求进行编制。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支出标准和内容需按经费下达单位的有关要求编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直接费用项目支出标准和内容需按经费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编制。如委托单位对预算编制无相关要求,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自行制定直接费用预算,学院对此类横向项目实行预算总额控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后,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确因研究需要调整预算的,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超出学院预算调整权限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批后按程序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属于学院预算调整权限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提出申请,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调整时,根据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4.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资助单位的要求,予以调整。
(三)校本课题和科研团队建设经费的调整参照纵向项目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计划财务处依据确认的科研经费收入办理入账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核对经费项目归属后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持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包括项目预算,下同)到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横向课题等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与计划财务处及时沟通,确认到账后,持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包括项目预算,下同),到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校本课题和科研团队经费,立项后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把具体名单交由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的要求。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
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等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列支固定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和移动电话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支付标准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1.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1.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间接费用按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为: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20 万元以下部分的不超过 50%,20 万元到 50 万元的不超过 40%,50 万元至 500万元部分的不超过 20%,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不超过 13%。
2.横向科研项目如在合同中已规定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或金额的,按合同执行;如无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的间接费用不超过到校经费的60%,其中 5%作为科研管理费。
3.校本课题经费和科研团队建设经费不做间接经费的支出预算。
4.间接费用的使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1)科研管理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
协调的管理工作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前期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考核评价、交通差旅、会议组织、资料档案保管、教师科研能力提升等。科研管理费按实到经费的 5%提取。学院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标准为到校经费的5%。科研管理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合理使用。
(2)科研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管理人员的激励以及人才培养等。绩效支出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3)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院有权追回。①项目未按学院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③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完成任务,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④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声誉的行为。
5.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实行项目预算额度控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国家、省(自治区)、市和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审批规定执行。
(一)报销科研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人签字,交计划财务处审签,并按经费报销额度分别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项目支出经费会议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公务卡”的结算按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报销,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拨入当事人的个人银行卡,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账号。
(四)凡外出调研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科研会议者,参加人员与数量须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会议结束后,参加人员应将票据连同会议通知等有关文件按有关规定报销。未经审批同意的,外出费用不得报销。
(五)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报销时须提供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等信息。非课题组成员、非项目合作交流目的地及与项目研究任务无关的考察、访问、学习或参观等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开支,特殊情况需报请下达科技项目计划的管理部门批准。
(六)凡使用科研经费(含学院配套资助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
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学院有关的政府采购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后(对小型设备等,相关科研人员可以办理长期借用手续),方可报销相关支出。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管理,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的登记、利用、转让等管理。
(七)凡获得资助的项目都必须接受项目检查。项目结束时应将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向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报告。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并附上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合同书(或预算书)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应附有明确的经费开支预算),按规定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或预算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合同书(或预算书、任务书)列示的合作(协作)单位研究经费,并对外拨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的,其在校期间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项目仍应留在学院,可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并报请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计划财务处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科研项目结题的,结余经费在两年内由项目组指定人员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经费支出;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收回作为学院统筹科研发展基金,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形成院内长效监督机制。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收入开票和税费缴纳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开具手续。因特殊情况,付款单位需要学院提前开具票据方可付款的,项目负责人可办理预开票据手续,预开票据按学院财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需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税费的,
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将应缴纳税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的直接费用中的“其他支出”。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核定,并于开具票据时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预开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先行交纳。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收到上级部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项目决算工作。经费决算资料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和审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预决算相符,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二)相关部门负责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和预决算相符性审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管理内容的审核;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自治区、学院的有关规定对重大项目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上级财务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无规定的,结余资金在两年内可由项目组重新填报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留归学院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七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违规违法问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预算调剂、项目组人员构成、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以及资金使用(外拨资金、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提供相应服务,逐步健全校内监督长效机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体系,完善科研项目信用奖惩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进行初步核实。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