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职工科研成果统计制度
呼职院发〔2021〕52 号
第一条 科研成果的统计和建档是科研成果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使该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我院教职工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论著、教材、文艺作品,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及其它科研成果,均在统计建档范围内。
第三条 科研成果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如有此类现象发生,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学院科研成果统计每年 12 月中旬前,各处室、系(部)在科研管理平台上审核结束。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后,科研成果电子扫描件(包括获奖证书的扫描件)存档,要求提供原件或纸质件,按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必须写明作者次序、职责、著作的完成字数等情况;跨年度被高一级别报刊转载或收集复印的文章,可以在次年再次登记,但必须标明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科研成果的级别、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权威材料认定;对科研成果的年终奖励执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七条 对录入系统的科研成果,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每年以科研简讯形式向全院通报各单位科研情况,每三年分类编辑出版选集,进行交流宣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