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10 09:24:49   浏览数:次   来源: 作  者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制度

呼职院发〔2021〕5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加强我院的专利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登记、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各系(部)、研究所、学会应把专利工作纳入科研管理工作,作为科研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与专利权人

第四条 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前须学术委员会预评估,预评估通过后方可提出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

第五条 发明创造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教职工的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由所在学院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后,个人自行申请专利。

第七条 擅自更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学院有权采取以下措

施:

(一)追回已经资助的费用。

(二)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评聘等的依据。

(三)不享有科研业绩等有关奖励、已奖励的费用应予以追回。

(四)进一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对发明创造进行检索,就其创新性进行判断,对其转化应用前景进行分析,报请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若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九条 专利申请受理后,发明人应向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报备专利受理文书,如需增减发明人或调整发明人顺序,应经全体发明人同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 申请境外专利的,应先申请中国专利,申请中国专利的文本审核合格后,方可启动 PCT 国际申请和进入国家程序。

第三章 专利的权利管理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应将已授权专利证书交由呼和浩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保存。学院将择优维持专利权。

第十二条 对专利申请撤回、专利权放弃等事项,发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前,应审核专利的法律状态,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院的专利推广实施。专利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相关规定对发明人进行经济效益分配和奖励。

第十五条 发生涉及学院的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发明人应配合学院进行调查和相关处理。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凡属我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并在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备案的专利,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从相关科研课题、科研团队建设经费中支出,若无相关科研课题或科研团队建设经费,则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为促进专利技术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新,专利在授权后,学院对在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进行完整备案的专利,给予专利权维持费年费的资助。

第十八条 凡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在当年的科研绩效工作量考核中按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中“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制度”进行统计上报。若专利权人非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则科研工作量统计时按照上述规定的 1/2计。

第十九条 凡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可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进行转化或实施,产生经济效益的,为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新,按照发明人占 80%,专利权人占 20%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呼职院发〔2019〕70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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