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10 09:20:13   浏览数:次   来源: 作  者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呼职院发〔2021〕5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合项目”)

是学院的集体或个人与国(境)外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业化研究项目。

第三条 国合项目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围绕内蒙古地区创新建设的总体目标,面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学院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转型升级。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国合项目发现和形成机制

(一)结合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需求,科研管理部门、各处室、系(部)等组织推荐,形成“主动发现”的信息平台。

(二)在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国合项目,根据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呼和浩特市市科技计划进度的安排,以及学院综合实力的发展择优立项支持。

第五条 国合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一)注重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技术中介机构等具备一定研发实力的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研发,调动合作各方在技术、产业、合作渠道等方面的资源,推动合作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

(二)鼓励通过项目合作,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推动学院与国(境)外的企业、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外合作机制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第六条 明确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承担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责,并将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

第七条 回避制度:项目利益关联的部门和个人,在立项、检查、

验收等环节须回避。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作为国合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确定国合项目的重点领域。

(二)负责国合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考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合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任务,提供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条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书及任务合同书等材料。

(三)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确保项目经费单独建帐并严格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相关规定和预算合理安排使用。

(四)接受和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及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及考评等。

(五)履行协议内容,负责项目的成果、知识产权及固定资产管理。

(六)客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立项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分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大项目是指与国际大中型企业的合作,在实施过程中投入经费强度大,产生的成果对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产业化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国际小微企业合作,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强度较大,产生的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具有创新性的产业化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呼和浩特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着力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制约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项目应具备相应的合作条件和信任基础,国(境)外合作方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且合作后产生的成果能形成较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并有利于我院获取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报主体为企业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相应的研发机构,且企业与国(境)外合作方无股权关联关系。

(四)申报主体为学院时,必须要有学院所属的部门或个人参与合作并已支付相应的研发经费。

(五)合作各方已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知识产权归属,合理分享研发成果,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十二条 国合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

(二)合作各方研发协议(协议原文复印件和中文翻译文本)。

(三)查新报告。

(四)已产生的项目研发经费和相应的国际科技合作费用凭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评审主要内容

(一)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关键技术的创新性。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研究目标与考核指标的先进性与可行性。

(四)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五)项目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审核。

(六)已经发生国合项目经费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根据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程序,组织申报,在项目书上报前与宣传统战部门就意识形态、科学伦理方面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分管领导,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确定上报国合项目,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立项,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与监督按照《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及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应每年编制并上报项目执行年度报告及项目进展信息表;如遇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实施计划,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撤销合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撤销、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固定资产购置、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处理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报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核查、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及评估制度。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及评估,检查及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经费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由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项目,应当做好定密保密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成果追踪和后评价机制。项目验收后 2 年内,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应对其成果状况和应用效益进行追踪、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向院领导及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部门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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