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10 09:15:20   浏览数:次   来源: 作  者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

呼职院发〔2021〕5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教科技函〔2016〕115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4 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院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制度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有: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三种方式。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为加强对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人事处、 教务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科技处。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全院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

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对学院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国有资产的登记与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的人事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三章 转化程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由学院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作价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大小,分别由分管院领导、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

(一)5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二)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决定。

(三)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四)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委会决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作价投资等市场化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

1.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与成果完成人就转让或许可的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共同参与和成果需求方的洽谈,起草相关合同,合同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

2.所有转让或许可合同须附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团队成员)名单、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登记。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成果完成人向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提交由项目完成人填写的科技成果审核表(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成果需求方情况等),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

2.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3.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案论证,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确定方案。具体方案需进行公示 1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院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提出。

4.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需求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 30 日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相关投资、股权变动的审批和变更资料及时送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凡涉及对外知识产权转让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流程进行办理。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收益”是指该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或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现金收益按如下方式分配,

税费由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的成果完成人依法缴纳。

(一)现金收益进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扣除前期成本后,学院从净收益中提取 10%作为学院收益,用于支持院内科学技术研发;提取 5%作为科技成果评估等第三方的费用支出;提取 5%作为科技成果管理人员的奖励;剩余 80%作为一次性奖励,给予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团队成员内的具体分配方案需上报领导小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二)成果完成人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将所获一次性报酬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纳入学院财务,参照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院可依法将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 80%委托成果完成人代表学院持有,成果完成人可享有收益权;15%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院;剩余 5%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学院和二级单位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院可依法约定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同第十四条;也可以依法以成果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收益,收益分配同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对于成果完成人明确放弃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即成果完成人声明不再缴纳年费),学院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利收储与运营工作,收益分配按照学院与有关机构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社会化资金通过基金模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并在确保学院权益的基础上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创新。

第十八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完成人员,在职称评审、绩效评价方面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

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担任学院正职领导以及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学院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学院人事处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转化成果等相关业绩,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离岗创业期满前,本人要求返回学院工作的,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返回学院工作,也可提出调出。

(四)学院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并为其提供应有的便利和条件。学院可通过无偿专利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章 法纪责任

第二十条 院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公司。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院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呼职院发〔2019〕69 号)废止。


上一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下一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成果鉴定与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