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职院发〔2014〕27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4月09日 17:19  点击:[]

 

     

各处、室,二级学院:

现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5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报告厅使用功能,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报告厅原则上用于全院性大型会议、大型文化活动和开展学术报告活动(学术讲座活动需经科研处批准)。

二、非为本院师生组织的各类会议、讲座、培训活动及社会赞助性的各类活动、会议,一律禁止使用报告厅。一经发现违反此条规定的部门,该部门以后的所有活动均不再安排使用报告厅。

三、18:00—22:30使用报告厅时,只能使用现有的用电设备,严禁另外增加用电设备,私自增加用电设备的部门,以后禁止使用报告厅。

四、舞台两侧的墙上3米以上及报告厅墙上禁止粘贴宣传画等物品,报告厅使用完毕后要自行清扫干净,未清扫干净的使用部门,以后半年内禁止使用报告厅。

五、使用报告厅必须提前三日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告厅使用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总务科批准后,方可安排使用。

六、报告厅的用电、调音等工作归后勤管理处管理,管理人员严禁向使用部门收取费用,调音人员的加班等费用按每次60元的标准,看门、电工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按每次20元的标准,以加班费的形式由学院支出。

七、使用报告厅要爱护公共财产、严禁吸烟,人为损坏财产要照价赔偿。使用部门负责报告厅的人员安全及使用人员的疏散工作。

八、总务科要认真做好报告厅的管理工作。报告厅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负责报告厅使用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抄送:院领导。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

                                                                           

上一条:呼职院发〔2014〕26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呼职院发〔2014〕28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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