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2014年6月10日召开的院长办公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4]2号)

抄送:院领导。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