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职院发〔2014〕26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4月09日 17:21  点击:[]

 

 

各处、室,二级学院:

现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5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提供良好的用电、用水服务,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以后勤管理处为主与各部门共同管理的模式,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及节水、节电的管理、监督工作。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提供技术配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使用水电、节水节电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第二章  用水用电申请受理程序和相关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外来考试、商业活动等,需要使用水电时,必须提前到学院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并缴纳水电费,水电表安装费用及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否则,后勤管理处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用水、用电产生的安全事故由学院同意用水用电的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新增1KW以上的办公、教学用电设备及临时使用用电设备时,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经后勤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用电条件及有后勤专业人员在场指导时,方可用电。否则,产生的用电安全事故由学院同意用电的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教室、实训室内的日光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多媒体等)上课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开启或关闭,课余时间由所属二级学院负责管理,避免浪费。

第七条  图书馆、办公用房的照明用电及其他设备用电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不用及下班时要及时关闭电源,计算机待机时间不要超过20分钟,杜绝电热性用电设备的使用(工作必须使用的设备除外)。

第八条  学生公寓(包括楼道、楼梯、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用水、用电由学生处负责管理,要按作息时间供电,要经常检查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乱接电线、使用增压器等现象,杜绝电热性用电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所有建筑物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及卫生间用水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要及时关闭走廊内不必要的长明灯及洗手间内的长流水,后勤管理处负责更换声光控开关等节能设施。

第十条  路灯、景观灯、草坪灯等由后勤管理处总务科管理,要根据自然光情况及时调整路灯的开启、关闭时间及开启数量,要尽量使用节能产品,避免浪费。

第三章  安全用电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办公室、教室、学生公寓内使用电暖气(画室等特殊场所需分管院长批准后使用),各部门使用的电暖气要自行上交到后勤管理处总务科,此项规定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否则,造成的用电安全责任事故由相关部门正职及物业公司经理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西校区、东校区楼内有共用电开水器的,楼内办公室、教室、实训室、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及学生宿舍严禁再使用电开水器,学院各部门违反此项规定使用的电开水器要自行上交到学院东、西校区的后勤管理处总务科,学生公寓值班室违规使用的电开水器由物业公司负责收缴、保存,学生宿舍违规使用的电开水器由学生处负责收缴、保存。此项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否则,造成的用电安全责任事故由相关部门正职及物业公司经理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在教室、实训室及学生公寓的宿舍、走廊、卫生间等区域内私自乱接电线及使用电吹风机、电热杯、电热毯、电磁炉、电饭锅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增压器等扰乱供电秩序的设备。此项工作由学生处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管理(至少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后勤管理处电工在接到宿管科人员及相关二级学院的通知后负责配合清理乱接电线事宜。否则,由上述原因引发的用电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处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严禁在室内使用电器做饭。各部门要自行收缴做饭用的电器。否则,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相关部门正职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看楼人员,每座楼只能使用一台1200瓦以下的电磁炉,严禁使用其他电热性用电设备,物业公司负责按此要求管理,每发现一次违反此项规定的情况,对物业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为了减少使用电器时的危险,摆放计算机等用电设备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线、跨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

第十七条  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摄像头、投影仪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多媒体设备、电扇、空调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和下课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发火灾。

第十八条  学院所有建筑物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学生食堂操作间内严禁私接电源及私自增加用电设备,如需增加,须由伙食科向总务科提出申请,由总务科派后勤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及有后勤专业人员在场指导时,方可安装。否则,产生的用电安全事故由伙食科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配电室、锅炉房、换热站、水泵房、浴池要严格按照用电安全标准规范用电,后勤管理处负责东、西校区配电室、变压器、环网柜、分支箱,西校区换热站、水泵房,东校区服务楼商业用房的安全用电管理,物业公司负责东校区锅炉房、浴池、换热站、物业公司用房的安全用电管理,联合办学场所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院相关联合办学部门负责,其他出租房屋由出租部门负责安全用电管理。负责安全用电管理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相关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否则,产生的用电安全事故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节水、节电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节水、节电是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责任,全院要齐抓共管将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节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节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使用水电数据的收集和建档工作,并对水电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向学院领导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逐年增加节能改造投入,采用管理节能与技术节能相结合的模式管理学院节能工作,楼内公共场所的照明能使用声光控开关的一律使用声光控开关,能安装水电表的要安装水电表,争取做到按层计量。待条件成熟时实行水电费包干管理、节奖超罚。

第二十四条  教室、实训室、办公室、图书馆、学生公寓要尽量使用自然光,做到室内光线够时不开灯、人少少开灯、无人不开灯,人员离开时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现象。

第二十五条  照明设施能使用节能灯具的地方一律使用节能灯具,根据具体情况分时段、分区域实施路灯、景观灯的开闭。绿化用水要采用喷灌、滴管等节水技术,减少绿化用水的使用量。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养成随手关灯、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关闭电源、关闭水龙头、及时维修跑、冒、滴、漏管道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定期组织督查,对节水节电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1.对学院节能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2.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

3.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4.水电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窃水、窃电私自更换计量仪表的,按前12个月水电用量最高月份的3倍计量收费,并缴纳200元—2000元补偿金。

2.用户不及时关闭水电设施(包括开着门窗使用空调、挂着窗帘开灯或人走未关闭空调、计算机及照明设施)造成浪费的,发现一次缴纳50元—500元补偿金。

3.违反规定使用电器取暖、做饭、烧开水等,给予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及承担200元—500元补偿金的处罚。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启闭水电暖控制开关或阀门的,承担200元—500元补偿金。

5.每发现一次“长明灯”现象,由责任部门承担50元—200元的补偿金。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对发现或报修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赔偿责任;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停水停电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将学院的水电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院领导。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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