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化学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章程

2019年03月19日 10:52  点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的整体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行业、企业资源优势和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共同营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新格局。经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批准,生物化学工程学院联合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的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职业院校等组织,组建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生物化学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为规范理事会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动,维护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宗旨:以推进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改革创新学校治理结构,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主体、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协同办学新机制;整合教育资源和行业企业资源,构建整体优势,增强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办学模式向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校际合作改革深化;发挥各自优势,互相促进、合作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企业效益,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等成果共享,互利共赢。

第二条  原则:各成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凡进入集团的成员单位,原隶属关系、产权性质、组织结构、员工身份不变,各成员间实行“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交流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在人才、设施、信息、师资、培训、实训等方面优先共享、协调互补、有偿使用。

第三条  目标:搭建呼和浩特高等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平台,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形成校企良性互动,推动校企共同发展,互惠双赢,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化、品牌化。

第四条  任务:

(一)加强学院与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为学院建设发展和重大专题提供决策咨询。

(二)实现理事会内各成员的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学院师资、实验、图书、学报学刊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以及企业先进技术、制造工艺等资源的相互共享。

(三)研讨和交流学院专业设置与新型产业的对接、共同设计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构建特色课程体系,完善教学计划,开发特色教材,参与课程教学和质量评价与监控等教学活动,促进学院教学与企业生产紧密对接。

(四)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形成校内实验实训、校外企业顶岗实习一条龙,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真实工作场景。构建“校中厂”、“厂中校”实践教学模式。

(五)校企协同创新,开展产学研合作。合作开展教改科研课题研究和企业产品研发、工艺革新、技术开发服务、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开发等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实现成果共享,提升学院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为学院教师到企业参加项目实践与培训、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供帮助。为企业技术骨干到学院担任兼职教师提供政策支持与方便。

(七)开展理事会内院校专业师资和企业员工教育培训,举办技能竞赛,提高理事会成员员工整体素质。

(八)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享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宣传成员企业的产品、文化,发布用工信息;宣传学院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生风采,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与建议。

(九)开展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产业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文化建设、专业建设交流会。

第五条  组织机构:生物化学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由各理事单位及其代表组成,设立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领导机构,并下设秘书处。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七条  理事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撤销理事会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订理事会规章制度;

(六)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七)推动校企合作、校际协作。

第八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提出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的建议人选名单;

(四)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接受指导;

(五)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副理事长职责: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四)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及工作机构成员名单;

(五)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七)讨论和决定理事会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 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三)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四)负责理事会的运行管理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成员共同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理事会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理事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各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四)指导学校办学,对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成员院校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六)成员企业优先与成员院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优先获得成员院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优先获取成员院校研发的技术成果;根据成员企业需要由成员院校对其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七)有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共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二)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

(三)理事会成员中行业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成员院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四)成员院校应其他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五)在成员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成员院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六)成员行业企业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成员院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向成员院校推荐派遣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七)树立理事会良好形象,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十四条  入会登记:理事会成立后,凡新申请加入的理事会成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和单位相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退会登记: 成员退出理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理事会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解散或终止活动:理事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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