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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各二级学院、行政部门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园网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

第五条 网络管理中心为校园网技术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全校的网络日常运行、管理及发展。

第六条 各行政部门分管网络工作的责任人为行政一把手,二级学院由党总支书记分管网络工作,对本部门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网络的运行管理等由各单位的信息员负责。

第三章 网络应用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的建设主要是服务于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工作。

第八条 网络管理中心要积极支持各单位的网络应用,从技术上协助各单位做好网络信息工作。

第九条 校园网主干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主干网络接口设备分置于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家属区内,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连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使用、管理、维护。网络管理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和提供上网指导。

第四章 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二条 全院网络IP地址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三条 入网用户应统一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用户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用户要求入网,应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办理有关手续。网络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讯。

第十五条 需要建设子网的部门应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

第十六条 所有审批必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网络管理中心备案,否则,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部门,必须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格,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管理。上述站点须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除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电子公告服务的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站点(以下简称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 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 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4、 不得盗用学校名义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由和通讯秘密。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中心和各子网接入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 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中心和各接入部门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校园网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单位年终考核挂钩制度;

2、 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3、 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4、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 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7、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8、 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子网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与学院签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园网用户安全责任书》及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用户申请登记表》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网络中心和各接入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络中心、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络中心、网络主干维护、扩充和运行等费用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付;主要网络应用资源的开发由学校立项进行。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校园网与国内国际网络联接按规定应向接入部门交纳的通信费用,由网络管理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八章违规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学院乃至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以至刑事处罚。给学院校园网及子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及子网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 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网上公布名单)、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终端用户联入校园网、或报请学校按校纪校规处理、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等。

第三十八条 各终端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须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管理部门、机房管理人员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道德心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一条由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网络管理中心

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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