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正文
政务公开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接入互联网安全信息责任书

接入我院校园网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以及在校园网互联网上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源,必须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认真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信息源责任部门接入计算机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4、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中九种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并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六、互联网接入单位不得利用接入网络开展任何语音通话(VOIP)业务,如:统一消息、虚拟电话、虚拟语音/传真邮箱、查号业务、Internet呼叫中心、Internet呼叫管理、传真存储转发等。

七、互联网接入单位不得非法经营业务,不得为其他公司或单位私自开通网站,如果在所接入的网络上开通网站,保证接入的网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八、违反上述规定,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

相关附件

上一条:关于成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事故追查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