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园网网络安全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追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责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学院、系、部门、科室或个人等。
第二条 负责追究责任主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责任追究主体,包括各二级学院、各处、室信息员及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第四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态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 批评教育。包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
(二) 书面检查。责令责任主体向上级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在部门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
(四) 一般处理。将事故写入月度或年度考核中;
(五) 严肃处理。追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发生严重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责令其赔偿事故损失。
(六) 报警处理。严重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