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与保障综合平台&呼和浩特市经济学会战略合作协议

2019年01月24日 17:52  点击:[]

中小企业发展与保障综合平台&呼和浩特市经济学会战略合作协议

中小企业发展与保障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呼和浩特市经济学会(以下简称“经济学会”),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原则,经友好协商,围绕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服务领域的合作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 合作背景

1. 中小企业发展与保障综合平台,是依托国家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中心、央行旗下中金支付有限公司等优势,立足中小企业根本利益,从中小企业、地方政府与银企金融机构不同角度,通过提供融资与上市、多元化金融服务、法律服务、风控合规咨询、海外发展一站式咨询、大数据服务、宣传推广等服务,实现改善中小企业发展业态增强区域经济活力的专业平台。

2. 呼和浩特市经济学会,是以首府高校为依托,在呼和浩特市社科联的帮助和指导下成立的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旨在为促进首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智力。学会会员主要由在呼市从事应用、研究、教学的经济工作者组成。学会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对首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首府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课题的研究,开展对首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套和综合协调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二、 合作内容

合作双方从战略合作角度,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共同打造互惠互利的全天候合作伙伴关系,共享合作成果。双方决定在呼和浩特地区中小企业、地方政府与银企机构综合服务领域,建立全面、长远、稳固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致力于改善呼和浩特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综合业态,助力呼和浩特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局面。具体达成如下合作内容:

1. 双方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和专业能力,在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领域建立资源共享与专家库共享机制;

2. 在中小微企业海内外创新发展与咨询服务领域的需求分析、问题研讨、服务优化、服务工具开发应用等方面形成深化合作关系;

3. 双方共同筹划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有关的研讨、培训、沙龙、论坛等活动,形成联合主办行业活动的稳定战略伙伴关系,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4. 双方共同举办符合呼和浩特地区中小企业家需求的“营商与创新高级人才研修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管理能力、公司治理能力和创新竞争能力;

5. 双方共同研发提高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专业化工具、服务、管理机制等符合企业现状的内容;

6. 双方不定期在北京或呼市组织与高校、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500强企业的产学研用沟通机制,探索更高层面的中小企业服务模式和服务战略,为呼市中小企业的服务奠定前沿基础;

7. 双方可联合主办中小微企业“一带一路”海外项目考察、国际贸易对接、高端人才海外游学等活动,共同助力呼市中小微企业“走出去”步伐;

8. 双方共同对影响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进程重大问题进行联合攻关和研究;

9. 双方共享对共同落地工作成果的经济收益。

三、 平台权利与义务

1. 负责平台整体人才的储备,包括国内专家、诺奖获得者、行业院士、学部委员、政府官员、外交使节、行业学者等专家库的建立,国内外知名高校资源的整合工作,为与经济学会在呼和浩特地区实施的各项目提供强大的专家库支持;

2. 对与经济学会共同开展呼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工具、服务、管理机制等,有提出意见、方案、共同研发、分享收益的权利;

3. 负责双方共同筹办的研讨、培训、沙龙、论坛等活动在呼市以外工作内容的落实义务;

4. 负责中小微企业“一带一路”海外项目考察、国际贸易对接、高端人才海外游学等活动方案的策划与牵头工作;

5. 负责呼和浩特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政府服务、银企机构有关的大数据建设,形成平台与经济学会的共享大数据资源;

6. 负责经济学会推荐的中小企业服务、地方政府服务、银企机构服务等项目的咨询服务履约工作;

7. 有与经济学会分享合作收益的权利。

四、 经济学会权利与义务

1. 负责对呼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制约因素、服务需求、发展问题等梳理工作;

2. 负责双方共同筹办的研讨、培训、沙龙、论坛等活动在呼市当地的工作内容;

3. 对与平台共同开展的呼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内容等,有提出意见、方案、共同研发、分享收益的权利;

4. 负责中小微企业“一带一路”海外项目考察、国际贸易对接、高端人才海外游学等活动方案与呼市当地匹配度的分析与辅助工作;

5. 有与平台分享合作收益的权利与义务。

五、 收益分享

1. 经济学会为平台推荐资源需求并最终平台与客户达成合作关系的,平台从客户支付的服务咨询费中提取20%,支付给经济学会作为经济学会基本管理费,而平台牵头促进客户与平台其他战略合作方达成合作关系的,平台从该战略合作方获得的管理费中(税后)提取70%,作为平台回报给经济学会的资源对接费;

2. 涉及招投标类项目、企业融资类项目、企业并购类、政府招商类落地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双方应经友好协商另行确定具体收益分享比例。

六、 其他事宜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4.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中小企业发展与保障综合平台 呼和浩特市经济学会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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