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二级学院: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15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主要通过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主要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⒈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院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3.学院改革发展、校园文化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调整。
4.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生就业工作的安排及专业设置和调整。
5.学院重大改革方案、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和人员编制。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院产权变更和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0.院级以上重大表彰、荣誉称号的授予、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学院奖惩事项的评定。
11.校园安全稳定、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2.学院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学院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4.学院向地方区(县)及以上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院级委员会和院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及行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不动产购置、重要仪器设备的引进、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5.基本建设项目和10万元以上基建修缮项目。
6. 学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7.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8.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追加预算和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3.重大捐赠及受赠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为院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和有关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副科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行政干部任免前要充分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2.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尊重学院行政的意见,并支持院长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
3.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5.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务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会前应将有关的书面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须进行票决,表决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专人如实、完整、详细记录,以会议记录或纪要等形式形成有关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工组织实施。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院领导,党委委员。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