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职院党发〔2016〕36号 )

2019年04月10日 20:47  点击:[]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8日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1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法律事务管理,优化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党委、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院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学院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条 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采用法律顾问制度。

如果法律顾问为外聘律师,则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依法支付顾问费用。

如果法律顾问为学院教职工,则需颁发法律顾问聘书。

学院法律顾问任期三年。

第六条 学院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学院法律事务工作,其职责为:

(一)受学院委托,参与学院各项法律事务;

(二)拟订学院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为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其他涉及学院法律责任的文书等;

(五)代表学院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六)为学院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七)为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八)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院处理法律事务;

(九)办理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七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按照学院规定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一)根据学院授权,对外代表学院进行具体业务洽谈和合同拟定;

(二)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

(三)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按照学院规定,将有关合同等事项提交院内负责部门进行会审、风险评估等内控程序;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学院法律顾问负责审查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及合同,报请院长批准后,可以聘请1-2名法律专家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及合同,报请院长批准后,可以聘请3-5名法律专家进行审查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九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取得院长授权委托。

第十条 未经学院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院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院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院长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学院出具院长授权委托书。院长授权委托书由院长签发。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院在编教职工或与学院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院权益,及时向学院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以及所有其他载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积极预防、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为学院争取最大利益。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对外所签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融借贷合同;

(五)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六)物资采购合同;

(七)投资合同;

(八)捐赠合同;

(九)租赁合同;

(十)其他类合同。

第十七条 学院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合同签订的授权管理;

(四)为合同主办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对合同审查记录;

(六)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合同主办部门是指经学院授权,牵头或组织办理某项事务,为订立合同而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合同主办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部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组织合同谈判;

(三)组织合同评审;

(四)落实评审意见;

(五)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六)协助法律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部门是指合同签订后代表学院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部门或二级学院,执行部门可以是合同主办部门,也可以是经学院授权的其他机构。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学院组织相关部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二)妥善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

(三)定期、不定期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四)及时汇报(通报)合同执行中的我方及对方预期的和已发生的违约等情况;

(五)纠纷产生初期,按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法律事务办公室介入后,配合处理法律纠纷;

(六)处理合同履行后的遗留问题。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据学院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及诚信情况、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学院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泄露相关信息或者与外界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五)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六)合同主办部门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七)超越学院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八)遗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九)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承担诉讼、仲裁等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之后,除有法律规定应当由学院独立承担的责任外,应当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代为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如果发生刑事案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由责任人自己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刑事及附带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民事、行政责任或经济损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

前款中,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学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办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完整资料原件交档案馆归档,并将复制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诉讼、仲裁案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法律顾问、涉及的部门和二级学院具体办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的部门和二级学院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进行集体会商,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注意诉讼时效,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院。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有关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负责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部门和二级学院及其承办人,应当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将案件所有材料原件交档案馆归档。案件终结,涉及的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并将案件分析报告及所有复制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法律事务经费

第三十条 学院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专家咨询、案件代理等学院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对于涉及学院的重大法律事项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案件代理的相关费用,应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单独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院领导,党委委员。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11日印发

上一条:呼职院党发〔2015〕20号 关于印发《院长办公会议制度》(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制度》的通知(呼职院发〔2017〕22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