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二级学院(部):
现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17年3月28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控制,规范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制度是学院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学院各级领导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行使领导职权,顺利完成本职工作,又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条 学院的各项经费开支,根据情况不同划分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院长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负总责,全面领导学院财务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各项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额度可行性、票据合法性、程序及标准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各二级学院或行政部门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各项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学院年度事业经费支出预算、科研任务书(或合同)、维修改造工程决算和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
第八条 各项经费开支需通过转帐、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各部门大额经费支出(1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计划财务处,并提供相关合同、文件等资料,以便提前向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二章 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和范围
第九条 教育事业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教育事业经费包括由财政拨款、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形成的各项经费收入。
(一)人员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1.按学院统一项目、标准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由组织人事处提供依据,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2.由学院各部门按照学院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值班费等),由组织人事处、经费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3.若学院各部门发给个人的费用无学院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则另需由院长批准后发放。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权限:1万元以下的开支在院长授权下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1万元(含)-3万元的开支在院长授权下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公用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1.1万元以下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分管院长、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2.1万元(含)-3万元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分管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3.3万元(含)-50万元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分管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院长审批;
4.50万元(含)-500万元的开支,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5.500万元(含)以上的开支,需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三)大型修缮开支的审批权限
1.3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开支由进行修缮的部门负责人、组织修缮的部门负责人、纪检工程审计负责人、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2.3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开支由进行修缮的部门负责人、组织修缮的部门负责人、纪检工程审计负责人、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院长审批;
大型修缮费用如果超出预算,需按第七条的规定增补预算。
(四)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高职奖助学金、中职助学金、质量工程专项经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及其他上级拨入专用款项等。
专项资金的经费开支审批权限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列报。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1.1万元以下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分管院长、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2.1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项目负责分管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人包括后勤管理处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院长。
基本建设经费的支付以学院会议研究决定或市发改委批复的概算额度为准,超概算的部分需经学院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支付进度和支付时间以合同规定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包括代管的各类考试费、上网费、测试费、场地使用费收入等。
代管经费的审批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寒暑假探亲费除上述审批程序外,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核。
第十四条 按照学生守则规定,对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学生的学费退还,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审批。
第三章 经费审批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并注明经费开支渠道。
第十六条 部门或学院经费审批实行备案制。经费负责人应将自己的签字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报销单或借款单上的签字应与备案一致。
第十七条 对需要增补支出预算的开支,须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研究。经学院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做出增补预算,其开支按正常审批程序执行。
增补预算的审批权限:30万元(含)以下,由院长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含),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审批执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不能审批自己办理的经费开支事项,应由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下列开支,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一)无经费预算的开支;
(二)经费预算不足的开支;
(三)应履行政府采购手续而未履行的开支;
(四)应履行审计手续而未履行的开支;
(五)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开支;
(六)未按本制度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审查、核实职责。对虚假的经费开支事项,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院内其他各类资金开支的审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院领导。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