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委会议制度(修订)》的通知(呼职院党发〔2018〕49号)

2019年04月10日 20:35  点击:[]

 

关于印发《党委会议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

现将《党委会议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开学后将反馈意见报党政办公室秘书科。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党委会议制度(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会议制度,规范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的领导、决策水平,更好地推动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内组通字〔2018〕2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党委会议制度。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党委会议是学院最高领导机构的决策会议,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通过做出决定、制定决策对学院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议事原则

1.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2.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不推诿,不扯皮,敢担当。

3.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党委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全院工作与分管工作的关系。

4.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正确把握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解决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学院党的建设、思政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明校园建设及学生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

3.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决定其任免和奖惩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含院级委员会和院级专项领导小组)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人选。研究推荐院级领导干部人选。研究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有关事宜。

4.研究决定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包括工作、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审批党总支(支部)的组成人员及党员发展工作。

5.研究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要点,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研究决定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教代会、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要的决议、决定、意见等文件。

6.研究决定全院教职工队伍建设、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听取有关职称评聘、工资福利调整和奖惩事宜的工作汇报。

7.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党内的奖励和处分。审定学院及以上级别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的遴选资格。

8.研究做好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工作,审议纪委提交审议的问题。

9.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0.审议院长办公会、纪委及其他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问题。审定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提出向本级党员代表大会做的工作报告。

11.听取学院党委委员及各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院各部门提交的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12.讨论决定党委认为必要的其他问题。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决定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并确定出席及列席人员。

2.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指定或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并在会前送达每位与会人员。凡提交审议的议题,一般需有书面报告或草案。凡需经书记会、院长办公会、教代会有关程序的,必须在履行程序后,再提交党委会。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分管这项工作的党委委员应提前召集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应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行政干部任免前应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请假人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会议议题的意见,由办公室主任或由请假人委托的其他委员宣读。

请假的委员超过半数不能召开党委会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另改时间召开。

(2)作为书记办公会,按有关规定议事。

(3)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可按有关规定先作处置,事后尽快向党委会汇报。

4.党委会议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党政主要领导人要充分交换意见,然后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表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表决方式,可根据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者决定。但在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时,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应对任免和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讨论决定。表决结果一般应当场公布。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会上难以决断的问题可在会后进一步酝酿,下次再议定。

5.党委委员要树立集体领导观念和全局观念,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上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一般应末位表态。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各委员必须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认真督促检查,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议有不妥之处,可向党委书记提出复议或建议。

6.党委委员要严守党的纪律,保守会议秘密,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违纪者要予以追究。

7.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议定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院党政领导成员和有关单位。

8.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党委会议制度》(2015年3月修订)废止。

 

 

 

 

 

 

 

抄送:院领导,党委委员。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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