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院(部)党政工作制度的通知(呼职院党发〔2018〕51号)

2019年04月10日 20:29  点击:[]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

现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院(部)党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开学后将反馈意见报党政办公室秘书科。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院(部)党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部)党政工作,提高院(部)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内组通字〔2018〕21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部)实行党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主任)负责制,党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院(部)党总支(支部)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院(部)党建工作,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总支(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三)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形成良好的风气。

(四)讨论和决定院(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改革措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抓好本院(部)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习、议事、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院(部)干部的教育、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做好党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工作;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抓好学风建设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部)行政职责

(一)主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和院(部)党总支(支部)的各项决定、决议,完成院(部)目标和任务。

(二)根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标准,制定本院(部)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抓好学科、专业、课程和教研室建设。

(三)抓好以课程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工作,优化各种教学资源,为学生充分享有、利用优质资源创造条件。

(四)抓好教学管理工作,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五)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合作办学及招生与就业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院(部)国有资产;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在权限范围内管理与使用各种经费。

(七)负责以院(部)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八)积极拓展办学空间。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 院(部)党总支(支部)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部)党总支(支部)会议是决定院(部)重要事项的会议,凡属院(部)党总支(支部)职责范围的重要事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总支(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根据分工,分别由党总支(支部)或行政组织实施。院(部)党总支(支部)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议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支部)扩大会,要求相关人员参加。

(三)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学院党委请示。

(五)会议主持人将各位成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成员同意后,作为院(部)党总支(支部)的集体意见。对院(部)党总支(支部)会议的决议,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决议。

(六)院(部)党总支(支部)会议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七)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八)院(部)党总支(支部)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事项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和落实学院的指示、决议和决定。

2.研究院(部)涉及办学方向的改革、发展重要问题,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议定。

3.审议通过学期、学年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目标;讨论和制定院(部)党总支(支部)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4.研究和决定院(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总体方案及重大问题;研究和决定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对分工范围内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财务预算方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研究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研究和决定党内先进和优秀教职工的评选、推荐。

5.研究和讨论本院(部)干部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讨论、决定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6.审议通过院(部)党总支(支部)向学院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7.决定院(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院(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

8.研究党员队伍建设,研究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和年度(学期)发展党员计划。

9.研究决定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研究讨论院(部)纪律检查、群众团体、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研究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12.研究落实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13.研究决定院(部)党总支(支部)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院(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凡涉及院(部)办学方向、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部)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确定。

(三)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遇重要事情应及时召开。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不足三分之二时不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在会前向书记和院长(主任)请假。

(四)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召集,并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五)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其他成员提交需要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在会前提出,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六)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院(部)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七)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八)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九)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事项范围:

1.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决策,结合院(部)实际,制定和调整本部门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讨论本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研究讨论本部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等重要事项。

5.研究讨论本部门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师德师风建设、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研究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7.研究决定本部门各类评先选优推荐人选。

8.研究决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院(部)行政办公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行政办公会议在院(部)行政职责范围内讨论研究本部门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及教学、科研、管理、财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按照院(部)党总支(支部)议事规则,需经党总支(支部)批准的提交党总支(支部)研究批准后实施。

(二)会议由院长(主任)召集和主持,成员由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议题由院长(主任)与副院长(副主任)商量后提出。涉及本院(部)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院长(主任)提出前应与党总支(支部)书记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四)到会人员要对会议研究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将意见集中、归纳,并形成决议。对行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再商量或请示学院领导后确定。

(五)行政办公会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六)行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事项的范围:

1.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行政事项。

2.讨论制定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等方面的计划。

3.行政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安排及实施方案。

4.研究制定学期、学年教学计划,实践、实验、实习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及科研与社会服务计划。

5.日常教学、科研、管理、财务等重要工作的检查、总结、阶段性工作安排及督办。

6.需要行政讨论并向上级请示、汇报的有关工作。

7.由院(部)党总支(支部)决定,但需要行政组织讨论形成方案的重要问题。

8.研究落实学院党委、行政、院(部)党总支(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院长(主任)认为需提交办公会讨论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院(部)党政讨论决定需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定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第九条 院(部)党总支(支部)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必须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并建档保存。

第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如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改,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院(部)党政领导成员的岗位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 党总支(支部)书记是院(部)的“班长”和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党总支(支部)的全面工作。院长(主任)是院(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部门行政工作。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承担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凡是院(部)的主要工作和重要问题,书记和院长(主任)都有责任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和院长(主任)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共同作好全院(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院(部)的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班子全体人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拾遗补缺。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院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院(部)班子成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做团结的模范。书记和院长(主任)要共同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愿表达的领导集体。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院(部)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院(部)党总支(支部)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院(部)党总支(支部)每学期要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院(部)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要依法保障本部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院长(主任)每学期要向全院(部)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部)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院(部)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院领导,党委委员。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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