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二级学院:
现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资助办法》印发。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教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良性的科研、教研激励机制,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稳定发展,全面提升我院的科研、教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署名单位是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有利于我院的发展和建设,有利于我院升为应用型本科院校,有利于我院内涵建设,自筹资金的科研项目、科研课题、教学方面的项目或课题。
第三条 实行成果登记制度。每年年终各部门将本部门的自筹资金的科研项目、教研课题、教学项目、教学课题登记表交科研处,并附一份结题原件和一复印件用于核实,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助,所有自筹经费项目或课题的资助,均在课题、项目完成后给予资助。
第四条 对我院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其他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以及教育部归口管理的项目,已立项自筹经费课题,学院资助经费为10000—50000元人民币,申请资助的课题,立项的当年须在科研处登记,每年资助经费在课题结题后一次性资助,跨年度的课题资助费按年度平均资助。
第五条 对我院主持的省部级规划项目、基金项目和专项计划项目以及自治区教育厅项目,已立项自筹经费课题,学校给予1000元—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资金,申请资助的课题,立项当年须在科研处登记,每年的资助经费在结题后一次性资助,跨年度的课题资助费按年度平均资助。
第六条 对我院主持的市、厅(局)级科研计划项目、基金项目和专项规划,已立项自筹经费项目,学院给予每项500元—2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资金,申请资助的课题,当年立项须在科研处登记,每年的资助经费在结题后一次性资助,跨年度的项目资助费按年度平均资助。
第七条 非我院主持的各级各类自筹经费项目或课题,由我院教师参与的自筹经费课题或项目。各种协会、年会、研讨会等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自筹经费课题或项目。学院不给予资助。
第八条 此条例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 科研工作 办法 通知

抄送:院领导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1年6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