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职院发〔2011〕81号关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2019年04月09日 17:30  点击:[]


各处、室,二级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学院校企合作深入开展,促进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印发,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及各二级学院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实习及挂职锻炼、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实习实训及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开展的双向合作。

第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学院教育教学的客观需求,必须按照“双方自愿,互利双赢”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  所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依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制定校企合作方案,积极开展校企合作。

1. 各专业要建立起配套、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形成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以确保学生实践教学的需求。

2. 要加强与地区优势支柱产业及先进行业企业的联系,及时把握行业企业先进的技术、工艺流程、先进的企业文化及人才需求状况,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3. 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办学,满足企业专门化的人才需求,努力拓展学生的就业渠道。

4. 发挥学院资源优势,加强与行业企业的科研合作,积极为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员工培训。

第五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1. 全面掌握学院校企合作开展情况,指导各二级学院有效开展校企合作,统筹协调全院校企合作工作。

2. 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及时了解学院与企业需求状况,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组织校企双方洽谈,促成校企合作。

3. 负责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检查、评估,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 对各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实施年终考核。通报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研讨,提出改进意见;经学院批准,表彰先进单位,推广先进经验。

5. 组织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建立校企合作校园网信息专栏,加强信息交流。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

1. 企业合作的重要项目要事先提交合作方案,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方案可行,报院领导审批。

2. 凡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必要时,由学院法人代表签署,并将协议副本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3. 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各二级学院,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4. 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由二级学院整理、归档。

5. 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的收入与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财务制度。

6. 凡合作项目中产生的科研成果,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院与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院领导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一条:呼职院发〔2011〕49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呼职院发〔2011〕86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聘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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