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为切实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在全院树立起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全院所有党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无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和教育、教学及服务质量,损害学院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如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五条 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
第六条 公正公平的原则。领导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第七条 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事业发展的目的。
第八条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要更加重视思想教育和事前防范。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学院党委、行政对全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对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不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对上级和学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5.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引发思想混乱,影响学院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事关学院长远发展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决策严重失误的;
2.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因决策失误造成学院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4.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三)淡漠责任、滥用职权
1.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学院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各类招生考试、基建工程与维修、采购与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导致发生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不主动,协办部门不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上级重要部署和学院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对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项因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假借学院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班)、房屋出租以及其他协议的;
4.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5.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6.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请客送礼或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以各种名义组织、参加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4.违反学院关于业务接待的相关规定,不勤俭节约、奢侈浪费,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管理不严、监管不力
1.对本单位、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推卸责任的;
2.不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九)其他
1.其他未列及的严重错误或失职行为;
2.其他给国家、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等错误或失职行为。
第十一条 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领导干部的过错情节、事实和责任等相关要素,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降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其中,采用本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学院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被问责的情节、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大小,按照下列方式问责:
(一)情节轻微,损失较小或有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失较大或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或有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并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处罚:
(一)受到问责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受到停职检查的问责者,停职检查期间的岗位业绩津贴按下一级职务发放;
(三)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问责者,在新职务未明确之前,自问责决定下发次月起,岗位业绩津贴一般按下一级职务发放;
(四)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问责者,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学院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学院纪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院党委、行政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党委、行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院党委、行政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包括: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责任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单位、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行政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学院党委、行政,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行政收到被问责人的书面申诉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三十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主动回避。
调查人员凭个人好恶调查或反映情况、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而导致做出的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院做出不当或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级及其以下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