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各二级学院(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率,有力推动和促进各二级学院(部)就业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学院每年按照学费总额的1%核拨。就业经费核拨数为实际毕业生数×100元/生×初次就业率,余额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使用。
二、适用范围及支出项目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二级学院(部)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把握该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支出。支出项目如下:
1.组织开展常规就业工作的费用
包括组织各类招聘会、宣讲会、就业宣传、就业讲座培训、就业创业指导及竞赛、就业市场开拓及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等与就业相关的活动以及开展就业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交通、通信等。因开拓市场、调研考察等外出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就业奖励
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50%。
3.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常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当年毕业生人数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使用就业专项经费,不超过总额度的50%。年底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各二级学院(部)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和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布的就业率统计奖励金额,经学院领导和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兑现其余经费。
三、奖励办法
1.就业率奖
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85%以上,对相关二级学院(部)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毕业生初次就业人数×100元/生×50%。
2.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
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办法》执行,不超过二级学院(部)设置数的40%,予以表彰。
3.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
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执行,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部)评选一名,毕业生数每超出400人增加一名,予以表彰并给予每名先进个人1000元的奖励。
4.就业工作贡献奖
用于奖励为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校内人员、企业主管、校友等。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贡献奖评选办法》执行,根据就业工作实际,评选若干名,予以表彰并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
四、报销程序
1.按照就业专项经费使用节俭、高效的原则,由招生就业处对各二级学院(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报销流程和规定办理,票据真实,手续齐全。具体程序如下:经办人签字后,二级学院(部)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招生就业处、分管院领导、计划财务处审核,院长审批。
3.各二级学院报销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时,须向招生就业处提交相应的材料:报销就业创业指导及竞赛费用时,须提交就业创业指导讲座、宣传或竞赛等相关材料;报销就业市场开拓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费用时,需提交就业市场拓展调研报告或毕业生跟踪调查相关材料;报销招聘会、就业洽谈费用时,须提交就业合作单位信息;报销就业讲座培训费用时,需提交讲座培训的相关材料。
五、本办法所指的初次就业率、实际毕业生数和毕业生初次就业数以自治区教育厅9月1日就业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原《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方案》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办理。2017年就业工作奖励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抄送:院领导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