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违纪处分申报及撤销处分的管理程序,确保违纪处分、撤销处分文件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谨性,自2014年5月起,学生处将对学生违纪处分申报、备案,撤销违纪处分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说明如下: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部)查证,二级学院(部)办公会讨论,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做出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二级学院(部)存档一份、报学生处备案一份。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部)查证,二级学院(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学生处审核。留校察看经主管院长批示后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由学院公布;开除学籍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七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并由学院公布。
3、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呈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根据管辖范围由学生处、教务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按规定处理。
4、有关二级学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部)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5、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三个月后,有突出表现(警告处分志愿者服务不得少于10小时、严重警告处分志愿者服务不得少于20小时、记过处分志愿者服务不得少于30小时,有书面证明)可向本学院(部)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例会研究,报学生处备案,由二级学院公布。
6、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六个月后,有突出表现的(志愿者服务不得少于50小时,有书面证明)可向本学院(部)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例会研究,报学生处审批,分管院长批示,由学生处公布。
7、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院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尚未撤销者将缓发毕业证书。
8、各二级学院(部)每月月底在共享文件中下载“学生违纪处分汇总表”、“撤消处分汇总表”,对本学院各类处分进行汇总,将“学生处分汇总表”、“撤消处分汇总表”上报学生处教育科,统一由学生处教育科备案。
学生处
2014年5月11日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办理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