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发布质量,提高宣传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园电子显示屏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和技术维护。
第三条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教育方针,服务广大师生。
第四条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内容正面、健康,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含商业广告行为的宣传信息原则上不予发布。
第五条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重要活动、服务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教育教学安排等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一)重要新闻、重大事件通知公告;
(二)重要活动、重大节日的庆祝标语和宣传标语;
(三)重要学术报告、讲座预告和教育教学信息;
(四)就业信息及重要专场招聘会预告信息;
(五)学校大型活动,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
(六)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重要服务信息;(七)经审核认可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申请、内容审核程序:
(一)需填写《校园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可到网络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信息内容应简明扼要,及时提交信息电子文档。
(二)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各单位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学生组织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须经校团委负责人、学院(课部)辅导员或学院副书记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所发信息交由网络管理中心核对,无异议后进行发布。
(三)学生工作处大学生信息中心在各单位、组织负责人批准的基础上,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如遇雷电、暴雨等极端天气顺延。
第七条发布不合法、不准确、不健康信息内容,误导广大师生,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发布信息时间为工作日的9:00—21:00。节假日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九条电子显示屏实行专人管理。对私自调试、拆卸、损坏电子显示屏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技术故障,应及时报告网络管理中心(4121361)维修。
第十条本规定所涉及的电子显示屏包括:图书馆楼前电子屏,图书馆二楼大厅电子屏,校园正门电子屏。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