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
为积极响应学院要求,严格请假制度,加强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将副处及副处以下教师请假流程说明如下:
一、事假请假管理办法
1、副处请假管理:
3 天以下(含 3 天)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 3 天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组织部备案。
2、教师请假管理:
3天以下(含 3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7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 7 天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请假管理
1、副处请假管理:
5 天以下(含 5 天)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 10 天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组织部备案。
2、教师请假管理:
病假 5 天以下(含 5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10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 10 天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注: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盟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添加附件上传)
信息管理中心
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