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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副处及副处以下教师请假流程更新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积极响应学院要求,严格请假制度,加强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将副处及副处以下教师请假流程说明如下:

一、事假请假管理办法

1、副处请假管理:

3 天以下(含 3 天)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 3 天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组织部备案。

2、教师请假管理:

3天以下(含 3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7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 7 天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请假管理

1、副处请假管理:

5 天以下(含 5 天)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 10 天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组织部备案。

2、教师请假管理:

病假 5 天以下(含 5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10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 10 天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注: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盟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添加附件上传)

               信息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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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C:\Users\admin\Downloads\副处级干部请假表.png

说明: C:\Users\admin\Downloads\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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