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校园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当事人或知情人及时向学校医务所医务人员报告:
1.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出现或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咳嗽、咯血、腹泻、呕吐、黄疸等,与患者有共同用餐、共同饮水过程。
2.师生出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症状。
3.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咳嗽、咯血、咽痛、呕吐、腹泻等症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
二、报告流程
1.报告人
(1)各行政处室负责人,各系(部)书记、主任为本部门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负责人。
(2)行政科室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报告人。
(3)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向属地疾控中心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2.报告流程
(1)校园内教职员工如身体出现疑似传染病不适症状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学生向班主任、辅导员或所在系(部)负责人报告。
(2)校园内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当事人(知情人、目击者)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留守现场等待医务所医务人员到场。
(3)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学校医务所上报(医务所24小时值班电话:0471-4121524)
(4)医务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询问、检查人员身体异常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通报医务所负责人。医务所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分管领导向主管领导汇报。
(5)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职报告人刘建生(电话13947149851),甲类传染病2小时,乙类、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向赛罕区疾控中心(电话:0471-6680742)汇报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并根据病情及疾控中心指示开展相应处理。
3.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制度
校园内出现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务所医务人员登记发生情况,整理上报处置过程以及处置结果(见附件)。
三、工作职责
1.加强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工作。与属地疾病控制部门建立有效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
2.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在规定时间内向赛罕区疾控中心、自治区教育厅报告。
3.医务所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5.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