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学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本制度中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第三条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纪检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计划财务处、各系(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系(部)应成立由系(部)主任任组长的实习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系(部)副主任、教务科、学生科、实习实训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企业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2.教务处根据学院实习领导小组工作安排,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对实习工作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反馈纪检处、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等相关部门。
3.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负责为系(部)对接和拓展实习单位提供服务,积极协调学生在实习单位就业。审核岗位实习单位企业的资质,建立岗位实习单位数据库,确定当年岗位实习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服务管理和对口就业等情况,对不符合学院实习要求的实习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督促各系(部)终止与该类单位的实习合作。
4.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管理和保险工作。
5.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经费管理保障。
6.纪检处负责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对于损害学生利益
及管理中失职行为,依法依规对个人或部门进行追责。
第八条
系(部)工作职责
1.负责根据教学计划、实习性质、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负责落实每个学生的实习单位、校内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安排情况,并协调各方关系,明确各方职责。在做好实习总结工作的同时,要对指导教师检查考核。
2.负责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条件完备、合作关系稳定、无违法失信记录、近 3 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3.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系(部)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4.应多渠道联系岗位实习单位,每个专业岗位实习单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如专业无法统一安排岗位实习或各系(部)组织统一安排的岗位实习人数低于 50%,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负责与实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订细化配套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和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对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和总结。
6.负责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7.组织召开学生实习动员大会,让学生深入了解实习有关管理制度、实习的组织安排意见及有关注意事项,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结合实习内容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8.合理分配、派遣岗位实习学生,原则上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9.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制订详细的实习方案报教务处审批(见附件 1),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学生实习。跨省岗位实习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10.对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实习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
11.系(部)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系(部)提供详细名单,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12.各系(部)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公布纪检电话,汇总问题线索,建立专门台账,并及时组织整改。
第九条
实习单位职责
1.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2.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会同系(部)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4.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 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5.实习单位应当积极接收岗位实习学生就业,参加由系(部)统一指定的岗位实习(不包括自主实习)的学生,留在本单位就业人数不得低于岗位实习总人数 25%,如低于 25%,两年内不得安排学生到该单位岗位实习(以毕业当年十一月中旬前就业跟踪调查数据为准)。
第十条
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大纲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落实
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
2.协助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每周至少与学生联系一次,在实习学生相对集中地区,各系(部)应派选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实习动态,向系(部)实习工作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并认真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检查记录表》(附件 2)。
3.督促学生按时提交实习例报,及时提醒学生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4.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并做好学生实习总结的检查批改工作,做好学生岗位实习考核工作,填写学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考核表》(附件 3)相关内容。
5.实习期间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学生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将《教师工作手册》和学生实习材料汇总到所在系(部)存档。
6.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向学院和实习位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1.履行双方正式签订的合作协议,按照实习实施计划,认真做好教学指导工作。
2.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训练、实习鉴定等工作,落实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填写好《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检查记录表》(附件 2)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考核表》(附件 3)相关内容。
3.企业指导教师纳入学院兼职教师管理,须遵守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职责
1.签订协议。离校前须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规定,了解本专业技术方向的专业技能、岗位能力以及职业素质等实习任务,并与所在(部)签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承诺书》(附件 4)。
2.按规实习。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未经系(部)及实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若由于实习单位单方面原因,必须上报校内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部),由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联系证实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离岗手续,并调换到新的实习单位,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
3.保持联络。到岗后须通过电话、短信、QQ、实习系统、E-mail、校园网上留言等多种方式,每周至少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一次。
4.服从管理。服从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要接受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共同管理。
5.锻炼意志。按照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刻苦锻炼,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自我创新发展的能力。
6.记录详实。实习学生需收集并整理好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图纸、数据和资料等文件,按要求写好实习周(日)记和学生实习总结(有关实习总结要求见附件 3),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7.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有事必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双方请假,不得擅自离岗,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8.注意安全。要有高度的自我保护、安全防范和文明生产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设备和产品的安全。
9.自主选择。有权利自主选择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数据库里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
程。
第十四条
实习单位必须为合法经营、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并且与学院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系(部)选择新岗位实习单位,需在 9 月底前报备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资格审核后录入数据库。具体实习单位可由系(部)在岗位实习单位数据库内确定,并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安排表》(附件 5),岗位实习前 15 天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及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备审核。
1.由系(部)统一安排的实习,本人、系(部)和实习单位需签订三方协议(附件 8),如有特殊原因的可根据系(部)与实习单位具体情况在签署三方协议后附加补充协议说明。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定期指导学生实习。
2.系(部)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3.自主实习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部)同意,可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对自主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必须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申请表》(附件 6),出具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的证明,经系(部)批准后,开具系(部)实习介绍信(附件 7),本人、系(部)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见附件 8),确有特殊原因的可根据系(部)与实习单位具体情况在签署三方协议后附加补充协议说明。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十六条
实习工作由各系(部)、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三方须签订完善的三方协议,必须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附件 8)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然后签订补充协议。三方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三方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6.实习考核方式;
7.各方违约责任;
8.实习报酬支付方式, 实习报酬应按照实习协议约定;
9.实习保险的支付方式;
10.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系(部)和实习单位务必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2.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4.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6.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7.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8.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八条
系(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学院正常实习安排,向学生推荐第三方培训机构。
第十九条
实习期间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实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未征得学生同意,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未征得学生同意,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须接受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系(部)与合作单位共同制订、共同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考核表》(附件 3)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填写。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分两部分: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 70%;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总结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 30%。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岗位实习工作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岗位进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在每一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包括学生的工作态度、职业素养、协作能力、专业技能、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并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考核表》(附件 3),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更换实习单位或岗位,应重新填写此表。
第二十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各实习单位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组织纪律性以及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总结、实习内容完成情况等,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试),然后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成绩评定标准各系(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自拟。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的实习工作量以及报酬标准,由系(部)根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工作报酬,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由实习单位按其规定标准给指导教师发放;由学院直接给校外指导教师支付津贴,则按照三方协议条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由各系(部)针对具体专业的专业特点,每年年底报送实习单位管理费、差旅费、实习经费等预算。
1.学生校外实习经费预算由系(部)学生工作经费支出。系(部)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由实习单位承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保险费。
2.校内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和补助按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支出。
3.因专业特点产生的实习费用支出,或实习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报领导小组审批,按财务制度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要积极协调学生实习保险赔付工作。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系(部)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学院应准备应急资金用于突发事故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修订)》(呼职院发〔2021〕
104 号)同时废止。附件: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跨省实习申请表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检查记录表
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考核表
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承诺书
5.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安排表
6.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申请表
7.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实习介绍信
8.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抄送:院领导,党委委员。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