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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评定制度 (2022年修订)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评定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6]1589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名额确定获奖学生比例,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

申请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含10%)的学生,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系(部)审核盖章确认。

(三)其他方面表现: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至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七条  评审要求:

(一)每年 101日前,学生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所在系(部)初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复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各系(部)按照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三)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

第九条  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资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系(部)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金及获奖证书:

)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 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的同学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第十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制度由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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