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
(二)按认定标准设置为一档特殊困难、二档困难、三档一般困难3个档次。一档每人每年4300元,二档每人每年3300元,三档每人每年2300元。(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档次和比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迟到早退,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
(五)同等条件下,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六)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参评学生必须是评审当年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贫困学生数等比例分配至各系(部),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各系(部)按照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 每年 10月1日前学生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校园网学生工作处下载)。各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评选通知的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选,确定资助名单、档次及标准;系(部)初审后合格后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备案。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其中一项。
第四章 助学金管理与执行
第六条 系(部)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评选细则。
第七条 系(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流程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二)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资助资金划拨至学校账户后,学院通过电子转账形式,足额按10个月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