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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定制度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定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6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自治区励志奖学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迟到早退,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

(五)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六)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参评学生必须是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学生人数等比例分配至各系(部),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 101日前学生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评选通知的要求等额评选,系(部)初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复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备案。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七条 各系(部)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

第八条  各系(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按照流程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院通过电子转账形式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金及获奖证书:

)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院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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