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定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6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迟到早退,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
(五)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六)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参评学生必须是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学生人数等比例分配至各系(部),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 10月1日前学生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评选通知的要求等额评选,系(部)初审后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复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备案。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七条 各系(部)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
第八条 各系(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按照流程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通过电子转账形式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金及获奖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二)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