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修身养性,在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评对象
我院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三年级)、五年制专科(后两年)。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是上一学年度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德育分数达到750以上,并有突出表现。
(二)二等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是上一学年度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德育分数达到650分以上,并有突出表现。
(三)三等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是上一学年度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各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德育分数达到600分以上,并有突出表现。
第四条 评选原则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向学生公开,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现象者不得参评:
(一)学年度有补考记录者;
(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与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
(三)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六条 比例及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0.5%评定,每人3000元/学年。
(二)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2000元/学年。
(三)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0%评定,每人1000元/学年。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至各系(部)。各系(部)按照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学生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部)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并按评选通知的要求等额评选,系(部)初审后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复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金及获奖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二)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第九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