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部 |
经济管理与法学系 |
编号 |
2024年【14号】 |
实训室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为了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对公有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易动手操作;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4)因工作疏忽,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被盗、失火、水灾等;
(4)公物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5)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
(6)实训时学生盗窃或以坏换好仪器设备,对当事人应加倍惩罚。实训教师应加强管理,如视而不见应追究责任,若实训后即进行清理追查,可不追究管理者责任。
二、凡因第一条规定所确认的责任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做书面检查,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估价或赔偿。
四、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属几个人的责任,则根据责任的主次分担赔偿费。
五、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应对自己管理的实验实训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各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六、赔偿费用一律上交院财务,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