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07月13日 06:03  点击:[]


    外聘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外聘教师的类别:合同制聘用教师;临时代课教师。

一、外聘教师聘用的原则

1.合同制外聘教师的聘用将纳入我院教师编制管理范围,并在数量上进行严格调控。

2.各教学部门由于编制不足,工作确实需要的,可申请外聘教师。

3.由于其它特殊情况,也可允许外聘教师。 如:                                 

(1)所开课程我院师资暂时不足的;

(2)为进行学术交流,需要提高教学质量的。

4.教师职数超编的教学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外聘教师。

5.外聘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课时量,师范类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的30%,非师范类专业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的50%。

二、外聘教师的条件和要求

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业务基础知识扎实,教学效果好。

4.同等条件下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应优先聘用。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需要外聘教师的各教学部门应在学期放假前两周拟订出下学期外聘教师的计划,并报组织人事处。

2.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公布聘用岗位、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

3.参聘的教师需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连同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印发到各教学部门。

4.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与各教学部门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试讲、选拔,最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及试讲评议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

5.组织人事处将各教学部门的意见汇总后,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并向院党委和院长汇报。合同制外聘教师由院长审批后,院党委研究决定正式聘用名单;临时代课的外聘教师由院长批准确定。

6.被正式聘用的教师上岗前应和学院签订《呼和浩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明确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职责。

四、外聘教师工资、待遇和课时费的发放

1.合同制的外聘教师实行基本工资加课时津贴的薪金制,其基本工资将参照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执行;临时代课教师只发放课时津贴。

2.外聘教师的课时费由教务处与各教学部门负责统计、核算,其费用由该外聘教师所在教学部门承担。

3.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4.临时代课的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发放;合同制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随正式在编教师统一发放。

五、外聘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服从所在教学部门的管理。

3.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确保教学质量。

六、外聘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1.外聘教师一律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管理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临时代课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2.首次聘用的合同制教师实行1年的试用期;临时代课教师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3.学院教务处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对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按我院教学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要及时更换,并做好善后工作。

4.合同制外聘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将纳入我院正式在编教师的考核与管理范畴。

    5.考核的结果将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外聘教师合同的终止

(1)外聘教师聘用期满,不再申请续聘的,应提前30天告知聘用部门,聘用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

(2)根据工作需要,学院不需续聘的教师,聘用部门应提前30天通知该教师,聘用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

八、外聘教师的解聘

1.聘期内外聘教师的解聘,应根据聘任合同书(或协议书)及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随时单方面与之解聘:

(1)教育教学效果差,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单方面与之解聘,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教师:

(1)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

(2)不能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附则

1.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05年8月10日

 

 

  

 

  

兼职教师教学、实践教学考核办法

(试行)

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兼职教师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用原则

1.申请受聘为我院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评定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兼职教师任教须同学院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3.兼职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课时量,师范类专业原则上不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的30%;非师范类专业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原则上不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数的50%。

二、兼职教师的素质与应履行的义务

1.兼职教师必须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钻研教学业务。

2.兼职教师应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对自己所任课程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授课能力,教学效果好。

3.坚持教书育人,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的有机统一。既关心、爱护、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4.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5.服从所在部门的教学管理。

6.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积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确保所任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对兼职教师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考核要求

1.兼职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的情况由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并做出相应的考核。

2.兼职教师任课,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和校历规定的教学周数,拟定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无进度计划或有漏洞的视为不合格,教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

3.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学院教学管理的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要及时更换。

4.兼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全面掌握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写出详细的教案,并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无教案者不得上课。

5.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所在部门的教学研讨活动,坚持听课,学习借鉴他人的教学经验,充实、改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6.兼职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时,应按拟定好的实践教学大纲要求,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任务。

7.实习、实训和实践教学结束后,教师要审阅学生实践情况的报告,并作实践教学总结。待教学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存入教学档案。

8.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组织管理,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践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9.对兼职教师教学和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应由教务处按照专任教师的评估办法,统一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兼职教师,教务处应提出处理意见。

10.兼职教师任课期间发生教学事故。教务处按照教学事故等级,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兼职教师合同的终止

1.兼职教师聘用期满,不再申请续聘的,应提前30天告知聘用部门,聘用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2.根据教学任务情况,学院不需续聘的教师,聘用部门应提前30天通知该教师。聘用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关于兼职教师的解聘

1.在聘期内解聘兼职教师,应根据聘任合同(或协议)及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随时单方面与之解聘:

(1)教育教学效果差,被证明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

(6)不能履行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

   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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