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教研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教研室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教研室必须具备的条件
1.要有5人以上的组织规模,新建专业等特殊情况不得低于3人。
2.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中高级职称的教师不得少于1人。
(二)教研室设立的原则
1.教研室是按专业或学科课程设置直接进行教学和实习实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师资培养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
2.结合我院专业和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教研室的组织,可设立基础课程教研室、专业教研室,有条件的也可设立专业方向教研室和实习实训中心。
(三)教研室的设立,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院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四)教研室设主任1人,教研室主任在二级学院(部)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教研室的工作,对院长(部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专业教学工作受教务科统一管理。
(五)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集体工作,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熟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一定的领导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教研经历,教学效果优良;
4.具有副高级(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教研室属教学基层单位,主任享有科级待遇。由所在单位院长(部主任)提出教研室主任人选,报学院研究决定,任期为3年。教研室主任适当减免教师工作量。
二、教研室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全室人员,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学院和二级学院(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深化教学改革。
(二)根据教学任务制定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资源,组织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师拟订和实施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进度计划,选用和编写教材和辅助教学资料、实验和实习实训指导书等。
(三)抓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讲授、辅导、课堂讨论、作业批改、考核等教学环节,在二级学院(部)领导下,指导学生实训、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落实统一试卷、批改试卷等制度。
(四)按照学院、二级学院(部)关于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的要求,对本教研室所属课程统筹考虑,制定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门课程建设计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实现教学改革和课程创新目标。
(五)组织开新课和新开课的教师试讲、试做,并认真审查评议和落实。
(六)学期结束时,按照学院规定做好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工作。
(七)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积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制定教研、科研计划,落实立项课题和产学研项目,不断提高教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八)充分发挥老教师传、帮、带的作用,促进青年教师成长。制定和检查本室人员的进修和下现场计划,做好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工作。
(九)坚持教研室业务活动制度,主要进行集体备课、研究教学改革、公开课或观摩教学,布置、检查、总结教研室工作等。
(十)建立教研室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表、教学质量分析、教学研究、教学工作总结、教研室学期、学年计划、任课教师考评材料、教研室工作记录、教研室活动记录等。教研室档案每学期整理装订1次,交二级学院(部)档案员保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