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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呼职院发【2015】53号

2015-07-08 00:00  浏览数: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等行政法规,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和固定资产的账务、评估、清查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标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范围: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盘盈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分管院长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统管,各部门(各处、室,二级学院、部)专管,领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国资办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明细总账(台账)的管理、仪器设备购置管理、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是占有、使用、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成立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并健全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专门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需填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有资产专(兼)职管理员信息表》(见附件1),到国资办备案并履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院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见附件2)。

第九条学院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各部门每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规定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

固定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调动时,要填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3),按照“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进行账、物、卡的清点。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调拨和接受捐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新添置固定资产要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方案经论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流程如下: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据部门建设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见附件4),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见附件5)。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部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中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国资办根据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编制“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年度基本资产配置计划”并作为学院年度资产预算由计财处报送市财政审批。

(四)国资办根据财政批复的采购预算项目和额度,制定学院具体采购计划,报院长、分管院长批准后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

(二)学院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部门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国资办提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

(三)国资办根据验收申请,经请示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由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出具专家会签的《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7)后,方可办理入账、付款等手续。

(四)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基建项目的验收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每年底前学院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并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报学院国资办。

第十四条学院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淘汰以及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国资办应办理资产调账手续后进行院内调剂;固定资产调剂到院外的须经院领导审批,超过规定额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各部门如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须及时查明情况,填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见附件8)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资办。属于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必须进行赔偿,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退休、调离、出国留学、死亡等离岗和学院内部岗位变更的人员,要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变更表》(附件9),所在部门出具《资产移交证明书》(见附件10),当事人与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同往主管部门办理帐、卡移交复核手续,最后经国资办签字确认后,组织人事处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学院发生机构调整的,如各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合并、分离或重组等,调整后两周内,由原使用部门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变更表》和《资产移交证明书》,同时持批复文件到国资办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理完交清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国资办负责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明细总账(台账),固定资产资金总账由计财处负责建立,各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价值和实物相符。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入账、付款手续的办理

新购固定资产入账时,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院固定资产入账、付款办理流程》(见附件11)办理。必须是部门经办人持购置发票等凭证,由部门经办人本人、资产管理员、负责人和院领导签字后,再分两种情况办理:

(一)部门自购资产

经国资办管理员计价、分管采购的负责人核价并在发票上签字后,国资办管理员分类编号后办理入账。部门经办人凭国资办出具的《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入账单》(见附12)、院领导已审批的《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和市财政出具的《合同(资产)备案函》到学院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二)国资办组织采购的资产

国资办计价、核价、办理入账手续同(一)。付款时,部门经办人凭学院签章的“采购合同(供货协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入账单》以及市财政出具的《合同(资产)备案函》到计财处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具体分为报废、调拨、报损三种情况:

(一)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部门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各单位根据鉴定意见,由资产管理员如实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表》(见附件13),并报国资办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流程》(见附件14)办理。

(二)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部门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件15)并报国资办,经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办理调拨手续。

(三)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因被盗、不可抗力因素和管理措施不到位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合法的(如公安机关等)证明材料,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办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未经国资办同意,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处置固定资产,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国资办。国资办审核、汇总后报学院审批,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院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部门申报:各使用部门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据及有关资料向国资办申报;

(二)审核认定:国资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汇总后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研究;

(三)上报批复: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告,审核批复后由国资办协调将待处置资产移交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第八章 固定资产评估、清查、统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依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统计和资产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资办应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

第九章 奖 惩

二十九条学院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配备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增、减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部门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办完交接手续,致使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院资产,导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一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国资办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统一由计财处收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有资产专(兼)职管理员信息表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变更备案表

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

5.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6.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

7.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8.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

9.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变更表

10.资产移交证明书

1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入账、付款办理流程

1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院固定资产入账单

1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1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15.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

附件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有资产专(兼)职管理员信息表.doc

附件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doc

附件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变更备案表.doc

附件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xls

附件5: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doc

附件6: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doc

附件7: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doc

附件8: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doc

附件9: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变更表.doc

附件10:.资产移交证明书.doc

附件1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入账、付款办理流程.doc

附件1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院固定资产入账单.xls

附件1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xls

附件1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流程.doc

附件15: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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