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国际化办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能力,维护学院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声誉,促进国际化办学工作规范、高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外合作办学主要是指我院与国外高校合作开设各层次的学历教育项目。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原则,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制度与规定,依法加强我院的主导地位,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责任感,维护办学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避免各种消极影响。
第五条 开设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主要目标,注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不能针对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政治性质的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人士等实施合作办学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统筹管理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
二、考察、审核国外合作办学单位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等,建立校内合作办学服务平台。
三、与国外高校、教育科研机构联系、洽谈合作办学事宜。
四、草拟、商谈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落实合作办学协议的实施。
五、准备拟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申报材料(可行性报告,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师资配备,教材选用及其他材料和信息)、专家评审材料、年度审核材料等。
六、配合招生工作部门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宣传材料的书写、宣传与咨询、新生入学工作,做好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各类费用的收缴工作。
七、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运行、学籍管理、学生管理、考试考核、学历证书颁发等事务。
八、根据教学需要或国外合作教育机构的正当要求,调整、修订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材等,保证教学质量。
九、负责外籍教师聘请、接待、教学等工作。
十、根据项目要求负责申请配备教学、生活所需要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一、做好学生出国留学到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十二、协调解决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有关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和审批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我院已有或相近的专业课程体系为依托,应具备或基本具备开设该专业或课程所需的师资、教学和实验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选择的国外合作教育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教学、学术、科研水平或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合作项目应立足于实用性、技能性、互补性,有利于我院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自身的办学能力,其中拟合作申报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国外院校或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明显的办学优势和专业特色。
第十一条 做好合作办学项目的考察、论证工作。
一、考察合作办学的国外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即国别地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办学或经营资质层次及规模、学校教育及教学状况、实验实习条件、合作办学投入、师资状况、合作开设的专业、颁发的学历学位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学生的就业情况和渠道、出国签证情况等。
二、考察合作办学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考察合作办学的初步培养方案,包括招生范围、培养规模、培养标准和运行方式等。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程序
学院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对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交的考察报告进行论证审核,可行的项目提交学院,经学院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组织申报工作,报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后该项目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附教学计划、引进课程、教材和师资情况等)
三、合作协议(中外文原件)
四、双方开设该合作项目的实质性投入情况说明
五、国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六、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出具的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
七、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八、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九、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国外学位、学历证书的)
第十四条 合作双方共同制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国外教育机构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或学院委托相关机构、职能部门对国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的课程、外文原版教材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与国外合作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有合作意向的国外合作办学机构经审查达到我院合作办学的要求,并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合作办学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国外合作办学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应当具有内容一致的中、外文两种文本。主要内容:合作办学的项目名称、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合作内容、期限、投入数额、方式、资金缴纳期限、合作双方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章 招生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参与招生宣传等工作,
招生宣传材料不得有虚假信息及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内容。
第六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与国外合作办学机构共同确定、修订培养模式和教学计划,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双方签署的协议具体负责教学运行,开展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考试考核、教师选派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订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确定。我院承担的课程所选用的教材必须为国家统编教材或引进的外文版教材,不得使用盗版等非法出版物。
第七章毕业及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根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毕业证管理和发放的规定》,依照程序办理。国外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国外教育机构根据其规定和程序办理。
学生所获国外高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国内认证,由学生本人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