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职院党发〔2021〕47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现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5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为切实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落实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对学院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评,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治安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组 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院长
成 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院长、各处室、系(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工作职责: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综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院综治日常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与管理,并负责考评材料收集、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10个方面,具体考核目标按照年度学院与各部门签订的《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维护稳定创建平安校园及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书》要求实施。
(一)部门党政领导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之纳入部门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不断推动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做好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品管理、保密、流动人口管理、大型活动保卫等工作,努力实现本部门安全无事故。
(四)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教育效果良好。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防范能力不断增强。
(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尤其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寒暑假前后以及特殊时期,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和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情况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引导和及时上报,做好维稳工作,防范不安定事端发生。
(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调查与本部门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监管对象和其他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监管工作。
(九)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好本部门人员或与本部门有关的民事纠纷工作,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十)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内确保不发生以下情况: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扰乱学院、社会正常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危害学院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治安、刑事案件,尤其是发生因安防措施不牢、管理教育不到位造成的重大盗窃案件;
3.群死群伤事故和爆炸、火灾、中毒、交通等事故;
4.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
5.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6.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7.其他严重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事件;
8.一般案件、事故超标。
四、考核方法及时间
考核采用年中抽查与年终检查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中抽查由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年终检查考评由综治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依据学院与各部门签订的《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维护稳定创建平安校园及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书》及其评分标准,在各部门综治工作实际情况基础上,结合各部门自评,进行量化考核打分。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提出奖惩建议,提交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学院党委审定。
年中抽查考核在上半年适时进行。年终考核在12月进行,各部门在每年12月初完成治安综合治理自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报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考核评在12月下旬前完成。学院在当年底或次年初适时召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通报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五、奖罚
(一)奖励
1.资金保障
学院按在校师生员工人均3元的标准设立综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2.奖励条件
(1)先进部门
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学院可颁发“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部门”奖牌,并予以表彰、奖励:
①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考核成绩名次列前的;
②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创新和提高的;
③部门全年安全稳定,未发生取消部门评选先进资格情形的。
在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管理、民事调解、安置帮教、保密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可颁发“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部门”奖牌,并予以表彰奖励。
(2)先进个人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学院可颁发“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奖励:
①部门主管负责人、治安责任人、学生安全员和信息员,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②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③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④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3.奖励标准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部门,考核排名前6名者,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3000元的奖励;消防安全先进部门表彰奖励不超过3名,授予荣誉称号,给予3000元的奖励;学院获得上级“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荣誉表彰时,学院对相关部门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二)惩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部门和个人评选综治先进的资格:
(1)因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致使本部门治安秩序混乱,师生反映较大的;多次发生案件造成不良影响,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的;
(2)对矛盾化解不力,处置不当,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力,造成案件、事故的;
(4)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一次被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或累计被盗财物价值达到6000元以上的;
(5)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6)本部门教职工出现违法犯罪的;
(7)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学生出现伤害,造成较大影响的;
(8)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和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事件瞒报、迟报、漏报或弄虚作假的;
(9)拒不配合公安等政法部门开展工作的;
(10)本部门人员有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利用宗教开展非法活动的。
2.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者(不含80分),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予以黄牌警告,全院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3.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者,依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维护稳定创建平安校园及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书》内容处理。
六、本制度由学院综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院领导,党委委员。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