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央组织部发【2013】18号)和《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通知如下:
一、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我院党政领导干部如有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的,请在通知之日起15天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二、专任教师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同时保证能够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凡在校外兼职或创办企业的专任教师,请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报告表》(一式三份),经学院审批后于11月8日之前将该表分别报本部门、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备案。学院将对专任教师校外兼职或创办企业情况予以公示。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处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