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呼和浩特人事人才网
第一条 为转变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用人单位和新进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的新进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是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市直属事业单位补充的下列人员:
(一)各类事业单位补充的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各类事业单位补充的原工作单位在企业的人员;
(三)财政补助类事业单位补充的原工作单位在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的人员;
(四)各类事业单位补充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开之前,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原则上冻结进人。确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并经上述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高效、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聘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补充其他工作人员,均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招考聘用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待办法》(呼政发[2005]80号)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耆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 聘用合同须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合同鉴证。
第九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执行。新进人员的住房、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休假及其他福利和社会保障,按照我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考聘用到财政补助类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试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本办法实行前或实行后,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用人单位自主聘用的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均应按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2003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招考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从市外、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调入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 各旗县区对所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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