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呼和浩特人事人才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按照规范、发展、搞活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市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类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具备有空编又确因工作需要的条件、并经编委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四条 列入财政补助方式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编制部门按空编比例审批后,出具《使用空编通知单》。用人单位凭《使用空编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新增人员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编制部门审批后,出具《使用空编通知书》。用人单位凭《使用空编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新增人员录(聘)用手续。
第六条 列入财政补助方式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由单位持编制部门出具的《使用空编通知书》、人事部门鉴证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填写《入编注册表》,到编制部门办理列编注册手续。
第七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由单位持编制部门出具的《使用空编通知书》、人事部门鉴证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填写《人员备案表》,到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 政策性安置和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经批准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呼党办发[2005]5号)办理入编注册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外的自聘人员,不列入列编注册管理范围。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仍是确定各单位在编人员的唯一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