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心理咨询人员工作守则

  • 发布时间: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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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热爱心理咨询事业,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认真钻研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 热爱学生,树立服务意识,真诚为来访者排忧解难。

第四条 明确咨询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人员的过分依赖。

第五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保持身心健康,情绪稳定,乐于助人,对来访者力求做到尊重,关心和理解。咨询员在缺乏咨询辅导经验或身心状态不佳等情况下不接受咨询辅导任务,并妥善说明,做好转介事宜。

第六条 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其他合适的专业机构。

第七条 咨询中如需进行心理测试,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在施测前向来访学生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需征得来访学生同意,不得强制、滥用,并在施测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第八条 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心理辅导实施时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第九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与来访学生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不得向学生收受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

第十条 保持咨询室室内清洁,维护室内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准时出席预约咨询,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做好个案记录并存档;对于紧急复杂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坚持心理咨询的保密性。应严格遵守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具体如下:

1、向求询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询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倾向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等,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只有在求询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询者的有关信息。

5、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有关记录,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守则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制定,并保留修改、补充、以及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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