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心理咨询工作暂行条例

  • 发布时间: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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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保障心理健康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的宗旨: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真诚热情,亲善耐心,面向全院学生,运用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做好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大学生自我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心理咨询工作的任务:通过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量,解决学生面临的学习、适应性、人际关系、人格、情绪障碍、青春期心理、异性交往、就业择业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依据本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六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选聘、考评和奖励等管理依据本条例。

第二章 心理工作人员的选聘

第七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能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乐于助人、乐于奉献,广泛接触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并要依法工作,以德自律。

2.具有心理学或教育学、医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具有同等学历并长期从事学生工作(如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或热爱学生工作和心理咨询工作、经过心理咨询培训并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注重自身心理调适,以健康乐观的人格影响学生。

第八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领导下,采取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步形成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第九条 符合聘任条件者,可向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申请,通过考核被聘为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者,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颁发聘书,确认其任职资格。

第三章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职责

1.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者,向来访者告知心理咨询工作的相关知识。

2.通过提供心理指导与帮助,帮助来访者学会发现自己、帮助自己,掌握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自强自立,实现咨询的助人自助目的。

3.积极在大学生中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解析心理异常现象;帮助他们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

第十一条 联系二级学院的工作职责

1.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受本中心委派,担任二级学院心理指导教师,在二级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工作。

2.根据每学年学生心理普查结果,及时向二级学院提供有建设性的咨询报告。

3.尊重、引导被关注的学生。对确有心理疾患的,应适时建议二级学院寻求家庭、社会综合救助,不包、不纵,以绝隐患。

4.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心汇报。

第四章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考评与待遇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进行总评,着重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绩效等四方面,由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咨询值班、二级学院联系及其他工作按有关规定计酬。

第十四条 通过年度考评,对敬业负责,工作出色的心理咨询工作者,授予相应称号,给与奖励,并优先安排外出学习考察、进修等活动。

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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