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我院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服务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校规校纪的;
(四)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的。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勒索、骗取、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起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群殴为首者,加重处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伙同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肆意侮辱或殴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赌具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校内禁止打麻将,参与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提供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依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在课程考核中,有考场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2.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4.违规使用计算器等电子产品的;
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6.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上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第十六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磁带、光盘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2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3—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6—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开除学籍处理;
(六)迟到、早退达到2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迟到、早退达到40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实习、实训(包括军训、劳动)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学时依据教务处相关规定折算,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损害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共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私藏管制刀具、饲养宠物;禁止在宿舍、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赌博、推销物品等;遵守公寓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及物业公司的管理;对违反学院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危害后果、影响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开除学籍处分。以下内容都去掉。
((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由所在的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1.不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情节较轻;
2.随意在走廊内或向窗外泼水、乱扔垃圾杂物;
3.在宿舍楼内抽烟者;
4.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不听劝告者;
5.在宿舍楼内打球,或做剧烈体育活动者;
6.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故晚归、外宿者;
7.不执行卫生,纪律制度,不配合卫生,纪律检查,销售商品,乱贴乱画者;
8.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搬自行车上楼者;
9.熄灯后点蜡烛不听劝告者。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两次违犯第二十条(一)之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2.不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并有不文明行为的;
3.上课时间(包括自习)在宿舍内打牌、下棋或搞其它娱乐活动,影响他人学习或公共秩序者;
4.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校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犯第十九条(二)之规定,情节严重的;
2.未经许可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3.有意破坏公共设施,情节较轻者。
4.擅自调换房间,床位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1.违犯第十九条(二)、(三)之规定,情节严重者;
2.在宿舍楼道大小便者;
3.破坏消防安全设施,情节较轻的;
4.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宿舍床位者,并没收有关收入。
5.在宿舍内私自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锅、酒精炉及学院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等;
6.在学生公寓区、宿舍内破坏水电、卫生、物品以及摔砸公共设施;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饮酒、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
7.私自更换宿舍门锁后,钥匙不及时交宿管科者;
8.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火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或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其它条款,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寻衅滋事,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各种名义组织聚会、大操大办,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聚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组织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其它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其它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含假期),由二级学院(部)查证,二级学院(部)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由二级学院(部)查证,二级学院(部)院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学生处审核。给予留校察看的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五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由学院公布;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并由学院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呈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根据管辖范围由学生处、教务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学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二级学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部)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学院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奖及资助资格。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院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将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获得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应在处分期限到期后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有突出表现的可予以提前解除,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在处分期间的思想与行为表现等,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并提出解除建议,学院批准后予以解除。
学生在处分期内因其它违纪行为又受处分的,可根据情况推迟1至2个月解除原处分。
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需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给予办理,其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进行耐心、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须告知本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本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部)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允许本人(未成年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教师代表1到2人(由工会推选)及学生代表2到3人(由学联推选)组成,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如须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所做处分的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部)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其家长),由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未成年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一份给学生,一份留二级学院(部)存档,一份交学生处,如需装档案的,由二级学院(部)自行复印。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文书留置送达回证”记录在案。学生本人不在校的也可以采取快递、挂号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三个月后,有突出表现(警告处分志愿者服务不得少于10小时、严重警告处分志愿者服务不得少于20小时、记过处分志愿者服务不得少于30小时,有书面证明)可向本学院(部)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例会研究,报学生处备案,由二级学院(部)公布。
第三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六个月后,有突出表现的(志愿者服务不得少于50小时,有书面证明)可向本学院(部)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例会研究,报学生处审批,分管院长批示,由学生处公布。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时在全院、二级学院(部)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决定、解除留校查看的决定同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及时将其处分审批表、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本单位和本人的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存档。
(一)处分材料包括:
1.公安部门或学院保卫部门书面材料(需两人以上签名);
2.违纪者所在二级学院(部)书面材料;
3.违纪者个人检查(需本人签名);
4.主要旁证材料及证据(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等);
5.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6.处分决定书由学院打行文;
(二)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指违纪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及所在院(部)、年级、专业、班级等;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指违纪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错误事实及有直接关系的人和事,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
3.违纪的性质、种类、依据、期限——指明违纪者所犯错误的性质及所依据的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条款的具体内容可不叙述);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处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所造成的影响及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平时表现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应参照本条例或其它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