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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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109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2015级城镇医疗保险已经缴费的学生需要补缴2017年-2018年保险费30元。

2016级城镇医疗保险已经缴费的学生需要补缴2017年-2018年保险费30元。2018年-2019年补缴费今年暂不收。如2018年城镇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没有变动,2016级的学生再补缴2018年-2019年的30元。

2017级新生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不收取城镇医疗保险费;没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自愿按年缴费,费用为160元/年。

以上费用由二级学院代收,9月底与教育科芦老师交接。

学生处

2017年9月4日

附:《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城镇居民保险补收费标准.jpg

城镇居民保险补收费文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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