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109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2015级城镇医疗保险已经缴费的学生需要补缴2017年-2018年保险费30元。
2016级城镇医疗保险已经缴费的学生需要补缴2017年-2018年保险费30元。2018年-2019年补缴费今年暂不收。如2018年城镇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没有变动,2016级的学生再补缴2018年-2019年的30元。
2017级新生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不收取城镇医疗保险费;没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自愿按年缴费,费用为160元/年。
以上费用由二级学院代收,9月底与教育科芦老师交接。
学生处
2017年9月4日
附:《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