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支部):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内组发[20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现就做好2018年党费收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重新核算党费标准,党费标准每年核算一次。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标准已发送至各党总支、支部书记crp邮箱):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相关规定
1.党员应增强党性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基本要求
1.各党总支、支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上缴,做到帐款清楚。党员每月按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不得一次性补交。
2.认真填写《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盖章)与银行存根(汇款凭证)一起交至学院组织人事处410办公室,一份与开具的党费收据一起存档,建好党费档案。
3.每年的6月5日至15日,完成上半年党费收缴工作。
4.具体党费专用账号另行公布。
在核算收缴党费过程中若有疑问,请联系组织人事处组织科。
联系人: 陈红艳
联系电话: 15904884170 6585766
附件: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表
组织人事处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党支部党费收.xls